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多点联动的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我厅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应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超过一定规模、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的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可以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目的是解决各市(州)招投标专家不足的问题,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的应用。
(二)关于主、客场的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场、客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确保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三)关于主、客场的选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招标项目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通过项目入场地的交易平台登录协调系统提出申请。客场选择方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评标协调系统中随机产生(优先选择贵阳),并在工程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招投标单位与专家相互串通;二是充分利用贵阳市优质、大量的专家资源,进一步优化专家资源配置,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
(四)关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抽取、补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工程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场、客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在主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补抽。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方式。
(五)关于评标过程中出现异议时的讨论形式及处理程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六)关于澄清和补正程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远程异地评标特点明确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程序。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进行。
(七)关于评标结果的复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通过增加公示步骤,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八)关于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专家管理等未尽事宜可在合作意向协议书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