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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采购工程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2023-05-08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印发《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15项工作措施,包括包括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深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持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等方面。

  《措施》明确,持续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原文如下:

  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为深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环境,切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激发市场活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法规〔2023〕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22〕38号、鄂政办发〔2022〕52号、鄂政办函〔2023)1 号,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鄂营商发〔2023)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鄂公管文(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1.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以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电子担保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引导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下调电子保函保单手续费率,减轻投标企业负担。(责任处室:综合处)

  2.持续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非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

  3.加快沉淀投标保证金清理退还工作,做到应退尽退,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责任处室:综合处)

  4.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将拒收非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抽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提醒违反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

  5.落实有关政策要求,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

  二、深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6.全面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制度规则,实现全省规模标准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100%,逐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用范围。(责任处室:评标评审一处)

  7.优化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系统功能,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软硬件设施,配备隔夜评标条件。(责任处室:评标评审一处)

  8.在已实现全省远程异地评标“一网运行”的基础上,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评标专家全省“一库”建设。(责任处室:评标评审一处)

  9.探索建立跨省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拓展跨区域合作交流。(责任处室:评标评审一处)

  三、持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10.完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系统功能,实现招标人、中标人等交易主体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责任处室:综合处、信息处)

  11.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开发交易系统查询功能,按照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制定的数据标准完成系统对接,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责任处室:信息处)

  12.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广泛开展调研,收集各地在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方面的经验作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方案并完成系统开发。(责任处室:信息处)

  四、进一步开展“评定分离”改革。

  13.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修订完善“评定分离”规则,在房建市政领域持续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

  五、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4.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购人强化采购需求管理,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对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责任处室:项目受理处)

  六、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典型经验复制推广

  15.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打造无涉企保证金县市”等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做好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强化指导督办,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评估工作成效,逐步建立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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