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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2023-04-07 来源:甘肃住建厅 

  甘建质〔2023〕8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重点任务,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加快构建全面责任、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五大体系”,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监管转型,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项目安全标准化水平,着力把“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在实处,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15日)

  各级住建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将本方案和属地工作要求部署到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将相关情况汇报到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传达到各级管理人员、宣传到所有一线作业人员,全面动员部署启动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6日至12月31日)

1.企业自查自纠。项目在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在4月30日前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甘建发电〔2023〕50号)、在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按照本方案至少各开展一次“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全覆盖的专项精准排查。施工企业(或其管理机构)在计划内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开展一次覆盖所属项目的专项安全检查,其中企业本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在4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至少各开展一次覆盖所有监督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各市级住建部门在4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至少各开展一次市级督查,每次抽查项目不少于本辖区项目总数的20%,且应涵盖辖区所有县(市、区)等区域和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老旧小区改造、生态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工程、市政道路等线型开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隧道桥梁工程等项目类别。

3.省厅督导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适时开展省级督查和现场抽查,对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采取全省通报、警示约谈、专项检查等督导措施,并结合平安甘肃建设有关要求,作为对各地平安甘肃建设责任制相关指标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

  (三)分析总结阶段(即日起至12月31日)

  各级住建部门要在去年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和今年巩固提升工作过程中,担当作为开拓创新,互学互鉴争先进位,总结提炼可推广复制、可量化考评的制度措施和经验做法,形成一批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标准,充分发挥先进企业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落实激励惩戒措施和政策倾斜支持,加大推广推行力度,每季度末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并于12月31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厅。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各负其责,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组织领导和督促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重点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基础保障、解决重大典型问题,保证项目组织程序、资质资格、人员队伍、安全费用等合法合规。

2.强化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要求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尽职履责。落实《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的通知》(甘建质〔2021〕320号)要求,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到岗履职,全面推行直接委派制,落实企业对安全员人事管理、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管理规定和书面授权、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管理程序,保障安全员表决权、处置权、停工权、否决权作用发挥。安全员受企业委托、对企业负责,代表企业在同一项目、相对独立从事专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日志”制度。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将每日各自岗位职责涉及的安全情况纳入施工日志等工作记录。

3.督促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焊接等其他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中住建部明确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建筑施工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管理水平,严查无证上岗、持失效证书上岗、持不符合规定证书上岗等情况。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常态化、制度化宣传引导,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水平,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二)强化典型易发事故防范,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针对岁末年初集中开复工,汛期冬季、雨雪冰冻大风不利天气条件和地质灾害风险,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各施工阶段,4月至11月施工高峰和事故易发多发时期,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施工项目较多、问题多发的施工企业以及典型易发问题隐患和事故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精准消除事故隐患。要特别加强点多量大、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安全专项管理,严格落实市政道路线型工程临时基坑(沟槽)放坡开挖、基坑支护等安全措施,严密实施对高支模施工过程盯控管理和验收确认,持续强化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除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动态管理。高度关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事故防范,采取针对性措施办法,着力纠正长期存在、习以为常、屡改屡犯的“三违”行为,突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高空坠物、物体打击防范。

  (三)严格危大工程管理,保持施工安全基本盘稳定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梳理形成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并后续结合实际动态完善,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深基坑等按照规定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对超危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论证要求,方案实施前由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履职、专职安全员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结合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对形成设备设施实体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在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检查、验收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记录、签字、盖章规定,明确责任、确认责任、落实责任。

  (四)突出重大隐患治理,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

  全面落实住建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将判定标准作为安全管理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落实层级管理要求,鼓励采取电子台账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工作实效性。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施工企业(含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和各级住建部门分别建立各自台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汇总项目各级各单位相关台账数据形成项目总体台账。施工企业本级和各级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和各级住建部门要动态统计掌握项目总体台账情况,形成本单位、本辖区总体台账,加强督促指导和盯控管理。各市级住建部门按照治理行动月度统计调度报告工作要求,每月底前向省厅一并报送电子版《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见附表)。对相关问题隐患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优先检查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并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鼓励支持项目、企业、属地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对各单位、部门自查自纠、处理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情况,上级单位、部门不宜实施扩大化的处理、处罚,但对自查自纠没有问题或问题较少但现场实际问题突出、严重的项目,要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

  (五)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结合工作实际对市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适时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强化推进施工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建设,项目按每月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各阶段严格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施工企业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住建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进行项目、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市级住建部门创建市级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先进示范企业不少于2家(兰州市不少于4家)。

  (六)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1.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加快与全国和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和关联共享,强化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根据住建部工作要求继续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系统内,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做好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按月报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月度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将当月检查项目相关情况信息录入系统,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加快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拓展“智慧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加快监管模式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有序转变,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等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通过视频监控、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鼓励“智慧工地”建设,加大科技兴安工作力度,改善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

2.打造专业高效的监管队伍。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解决监督力量不足、人岗不适、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体制不顺畅等问题,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把人员力量向监督一线和问题多发项目倾斜,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任务。推行分级分类重点监管模式,采取机动灵活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鼓励对专业性强的事项实行专业检查。针对性加强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市级住建部门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3.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做到严格监督管理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5.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每级上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市场。重点检查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造价、未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源头性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管理。重点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理例会频次不足,未严格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和不符合规定证书上岗,监理单位对资质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等问题。

  (三)文明施工。按照《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建质〔202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7〕325号)、《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质〔2020〕299号)、《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甘建质〔2020〕279号)要求,专项检查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施工消防安全、食堂卫生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重点检查土方覆盖不严密、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建建筑兼作宿舍,未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或消火栓泵未配备专用消防线路、灭火器配备不足、临时建筑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金属夹芯板材,涉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垃圾未及时收集清运处理等问题。

  (四)脚手架工程。重点检查连墙件数量不足和预埋件设置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结构间隙过大、临边防护不严密、安全兜网采用扎丝固定、架体上堆放零碎松散物料、卸料平台等临时占用部位竖向立杆缺失或未采取加固措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不足或失效、自由端长度超标,悬挑式脚手架底部未封闭防护、未按方案对钢梁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拉结等问题。

  (五)高处作业吊篮。重点检查防坠安全锁失效或未按期检验、未单独设置安全绳或未将安全锁扣系挂在安全绳上、吊篮内超过2人作业、从空中进出吊篮、随意拆除架体配重块等问题。

  (六)基坑工程。重点检查未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出现监测数据异常、裂缝、漏水、流土、管涌等事故预兆不及时处理等问题。

  (七)模板支架。重点检查立杆自由段长度超高,纵横向水平杆缺失,模板支撑体系与脚手架等违规连接,不履行验收和拆模审批程序等问题。

  (八)高处作业。重点检查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不严密不可靠,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佩戴安全帽,悬挑式操作平台拉结钢丝绳未单独设置或拉结点设置不可靠,在建建筑高处坠落半径范围内及材料堆放加工等交叉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棚、安全防护网、采取警戒隔离措施或安全通道防护棚长度不足、覆盖面不够等问题。

  (九)施工用电。重点检查电工未持有“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保护零线断开或未与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连接、采用螺纹钢作为接地体、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十)起重机械。重点检查未编制附着施工专项方案或内容不规范、安全装置失效或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未更换、连接螺栓缺失或松动,塔吊擅自安装非原厂设计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相邻塔吊防碰撞距离不足、顶升套架等部位堆放零配件等问题。

  (十一)施工机具。重点检查气瓶间或气瓶与明火安全距离不足、气瓶防震圈或防护帽缺失,手持电动工具作业防触电措施不到位,振捣器作业人员未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深化对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针对性、实效性、重要性的认识,保持足够的工作清醒和行动自觉,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省上“三抓三促”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倒排工期,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加强对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运用现场推进会、观摩交流会等形式及时分析、调度、推进各项工作走深走实,采取反向信用惩戒、正向政策激励等手段措施,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激励发动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参与施工安全治理,畅通举报投诉信息渠道,鼓励相关人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确保相关人员知晓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知晓各自安全责任,在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三)强化法制学习。各级住建部门和有关企业项目要对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展专题宣贯学习,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覆盖所有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开展宣传,全面普及学习,深入对照自查,营造浓厚氛围,强化督促指导,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从业人员权益,创新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监管执法。

  (四)坚持统筹推进。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总体决策部署有机结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折不扣抓落实,大步快跑向前赶,要扎实做好“规定动作”,创新拓展“自选项目”,做到工作不落、力度不减,明确“属地监管为主、上级督查为辅”的原则要求,责无旁贷落实落细属地监管责任,聚焦安全监管主责主业,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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