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等文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自相关政策出台后,从总体来看,实施项目代建制对加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在实施代建过程中,因代建单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造成部分项目单位选择代建方式的获得感不强,市场上优质企业参与代建的积极性不高,代建制度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挥代建制在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行代建制,更好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省发改委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中存在的代建范围、代建费用需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单位选取方式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在组织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赴省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省发改委分别于2022年4月、11月向省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均已采纳或沟通达成一致。根据2022年9月1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及2023年1月3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坚持以发挥代建管理的制度优势为目标、以研究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提升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概算等问题为导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采用代建方式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为更好推广代建制,进一步规定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问题
《修订稿》结合价格、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代建管理费相关规定修改为:“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前期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三)代建单位选取问题
《修订稿》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方式为:代建管理费1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
四、组织实施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推动代建制工作,省住建厅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的监管工作。省财政厅加强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省国资委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代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