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确保公路质量、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情况和近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结合“以案促改”、“查破促”工作的要求,拟对《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第十四条信用评价依据增加第(八)款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对不良行为的认定相关文件的信用评价依据内容;
2.第十九条补充代建加监理企业分别按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办法进行单独评价;
3.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增加“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扣分标准为“10分/次”;
4.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增加“拒不配合监督执法检查”的失信行为,扣分标准为“5分/次”;
5.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GLSJ2-5-10)”的表述修改为“发生其他不良或违规行为,被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或约谈的每次扣3分。”
6.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其他履约行为”增加“施工期间因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约谈的,扣8分/次;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约谈的,扣10分/次”。
(二)删除内容
删除AA信用等级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次数限制的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相关内容。
(三)修改内容
1.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第(三)款修改为: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对不良行为认定的相关文件;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但按专业类别组成且有明显主次专业之分的联合体,其信用等级按主要专业承担企业认定;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0〕491号)所执行的关于《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三、评价管理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
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或C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等级立即评为D级或C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或C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或C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
(一)AA级(信用好)条件:
1.评价分数95分≤X≤100分;
2.其他条件要求:
(1)设计企业: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全省内一级及以上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或者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该勘察设计任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有1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非分包工程;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中已明确不予推荐AA的不良行为(如人员考勤扣分达上限等)。
(2)施工企业:
土建施工企业:评价年度内有至少1个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土建施工合同段参与评价,且企业参评的土建施工合同段合同总额不低于3亿元。
其他施工企业:评价年度内有至少2个省重点公路项目施工合同段参与评价,且企业参评的施工合同段合同总额不低于1亿元。
所有施工企业: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中已明确不予推荐AA的不良行为(如人员考勤扣分达上限等)。
(3)监理企业:
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中已明确不予推荐AA的不良行为(如人员考勤扣分达上限等)。
(二)A级(信用较好)条件:评价分数85分≤X<95分;
(三)B级(信用一般)条件:75分≤X<85分;
(四)C级(信用较差)条件:60分≤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
(五)D级(信用差)条件: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
第四章 附则
本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0〕491号)所执行的关于《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