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建管〔2022〕312号),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住建厅建管处李万鹏,联系电话:65352853
邮 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建管〔2022〕3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在我省首次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建筑产值净增长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和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省统计局协调指导注册地统计部门提供申报企业产值数据。
各市、县、自治县及各重点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注册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核,注册地统计部门负责确认申报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数据。
第四条 申报企业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 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在我省累计建筑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企业。
(二)在我省注册的首次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三)在我省注册的当年建筑业产值较2019年以来完成的最高年产值增加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涉及产值指标的,申报企业按规定纳统产值,并如实申报产值数据及产值证明材料;
(三)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与方式
采取事后的方式给予资金奖励。自2022年起对当年度达标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奖励。
(一)企业落户奖励
对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在我省累计建筑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晋级奖励
在我省注册的首次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在次年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三)企业增产奖励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以2019年以来完成的最高年产值为基数,企业当年每净增产值达到1亿元,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当年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当年达到产值奖励标准的,按当年产值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在“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二)审核。企业注册地市、县、自治县以及园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认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注册地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企业及所申报的奖励资金额度进行审查并组织形式审查抽查,根据审查情况认定予以奖励的企业和资金奖励额度。
(四)公示。认定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已获奖励资金,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再申请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