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将加强初步设计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法定建设程序,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项目单位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按规定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初步设计审查,或与施工图审查等程序合并、倒置,不能以施工图设计审查代替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初步设计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设计审查有关程序,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不能以设计方案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代替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履行审查审批责任。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落实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不能以技术审查代替审批,严禁直接或变相委托专家或技术机构进行审批相关工作。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权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查范围。各地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集中会审。
二、规范审查行为
(一)明确审批流程。申报单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部门(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并通过在线投资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审批,流程图及申报材料(见附件1)。
1.申报。初步设计完成后,申报单位向审批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并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当即进行审核(见附件2)是否具备审查条件,重点审核执行可研批复、规划审批的情况,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需求。如不符合要求退回,向申报单位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2.召开审查会议。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批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等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参会部门和专家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评审专家成立专家组,并如实填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大型项目可以提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报告作为会议审查参考,第三方机构可由甲级设计单位、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重大项目必要时可在审查会议前组织现场踏勘工作,组织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3.审批。经会议审查或修改后符合审批条件,审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下达批复文件。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表》报审批单位交专家组复审。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初步设计文件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修改后仍不符合的或未提交修改文件的,向申报单位退回。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按照发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技术审查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好技术审查作用,会议审查作为重要环节,要严格进行管理,真正起到把关、咨询作用。
1.做好审查会议准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规模、特点,从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提前将初步设计审查资料提前送专家审阅。具体专家人数按项目涉及的专业确定,其中主导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各地确因需要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参加审查会议,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审查会议,介绍项目背景和前期工作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应参加审查会议,提前准备汇报材料(PPT),介绍工程概况和初步设计内容,并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2.准确把握审查原则。初步设计审查主要聚焦原则性、方向性,避免过深过细,不能以施工图审查要求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要在提出意见的同时,尽可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方案和注意事项。各专业专家审查结论分为“通过” “不通过”,不得使用“修改完善”等模糊用语,专业有多个专家审查时应形成整体意见,不能分别出具不同意见。专家组最终形成的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进行复审,通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结论为“不通过”的,或按规定时限未提交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审查。
3.严格专家管理。专家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查,公正、独立的出具审查意见,重点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批准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提出意见。为严格设计审查审批,避免专家 “人情”审查等现象,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不再从参与可研评审的专家中抽取,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安排施工图审查工作。专家费用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严禁超标准支付、多次支付。
三、提升审查水平
(一)提高初步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编制相应的消防设计、抗震设计、绿色建筑等专篇,首页须有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签章、签字。除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勘察设计单位汇报时,采取重点汇报,做到精简。
(二)强化审查质量。要切实发挥好初步设计审查作用,提高评审质量,各参与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将不能通过的初步设计予以审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严格把关,重点对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抗震、消防、结构安全等进行审查,对未严格执行可研批复、规划批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报告。要做好审批资料归档,对申请文件、批复文件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回复意见等存档。
(三)优化审查服务。对省、市(州)重点项目,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主动服务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经建设单位申请,可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方式开展预审工作,出具技术意见,建设单位提交正式资料后,出具审查批复。鼓励大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查要求,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批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二)加强勘察设计监管。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加强本地区勘察设计管理,对初步设计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问题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发现专家存在漏审错审、不负责任、故意刁难、通过评审谋私利等现象,要及时查处,对审查意见出现明显错漏、不执行回避制度、收受或索取利益的,由各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库移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地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做好监督检查。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各地初步设计质量及审查质量、审查审批行为进行检查并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