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一、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二、新增“严禁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
增加“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强化投标人责任。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新增应当约定“人材机”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增加“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