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厅质监局、重点办、信息中心: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建设中承担一期土建、二期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企业,和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主体工程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进行履约评价。
二、评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依据“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档案,按照评价规则对施工企业进行初评。
(二)省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各项目上报的初评结果按照规则进行审核并综合评价。
(三)评价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并按照规定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
(四)发布2022年度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部要求,将有关企业的数据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开展2022年度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过程透明、程序完备、结果公正。
(二)统一评分规则。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施工企业投标行为(Ti)和履约行为(Lj)分别进行单项评分,如只有投标行为或者只有履约行为的,只对其存在的行为进行评分。投标行为方面,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履约行为方面,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对同一企业在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有多个标段的应分别按标段评分。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信用评价规则、信用档案和施工单位实际信用行为进行评分,不得随意打分,不得漏报、瞒报信用档案。标段履约行为评分≥95分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标段数的30%,项目建设单位采用项目群管理的,确定该比例时标段数合计计算。省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信用档案缺失、偏少,初评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评价,不良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四)准确填报评价资料。各建设单位应按照2022年各参评施工企业在“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档案,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工作。信用档案资料包括省厅、厅质监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参评企业在评价期间内质量安全抽检、履约行为检查、质量评定、各种投诉处理、各种考核评比等能反映企业信用的原始资料。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附件可在厅网站建设市场处子站建设市场管理专栏和“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下载查阅。项目和参建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的评分等均必须在“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上报,不接受纸质资料。
(五)按时上报初评结果及证明材料。各建设单位应于2月15日前在“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完成对本项目各施工企业的初评工作。市州招商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
(六)请厅质监局于2月15日前将2022年度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档案报厅建设市场处。
联系人:(1)政策咨询: 电话:027-83460357;李迎浩,电话:15512151245,Email:1501449769@qq.com;
(2)技术支持:系统开发任凌,电话:13396088448;厅信息中心丁璐璐,电话:027-83460037。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