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经法核、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流程修订,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晨辉,联系电话:0898-65316793。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12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清廉承诺制是经海南省纪委监委批准、厅党组会研究通过、驻厅纪检监察组重点监督落实的一项工作。目的是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洁风险管控,遏制当前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围标串标、专家打分作弊、领导打招呼拿项目、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建设清廉自贸港“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更好地落实清廉项目承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清廉承诺制适用范围。清廉项目承诺制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由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直属单位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保障中心等单位,以招标方式发包的交通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代管)等)及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承诺人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单位、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以及招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节 主要环节
第二条 制定谈话方案。招标人(业主)应制定落实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谈话实施方案(见附件1),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谈话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方式等,经业务处室、分管招标人(业主)厅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同时向厅机关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招标人(业主)在制定方案阶段要明确参与承诺谈话的人员身份。国企(央企)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需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副总经理、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私企需派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同时招标人要对参与承诺谈话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要有相应的社保信息、组织任命、法律文件等身份证明佐证材料;对参与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存在征信问题,是否是联合惩戒对象,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陪标嫌疑要有初步研判意见,形成书面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方案要附有被谈话人员名单(附件2)。
第三条 开展清廉谈话。
(一)谈话人。为招标人(业主)的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领导。谈话记录员由招标人(业主)安排本单位人员担任。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省交通厅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派人参加,开展跟踪监督。
(二)被谈话人员。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法人代表,评标专家(含业主代表)以及招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取消本次竞争代理或参与投标的资格。
(三)谈话方式。原则上以现场面对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中进行。对评标专家的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对于重大项目的投标人的谈话,一般采取逐个进行。谈话内容(见附件3)包括不仅限于其中所列的内容,业主单位根据不同的被谈话人员进行调整。谈话现场应当建立清廉谈话签到表(附件4)。
(四)谈话时间。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谈话,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至选取前进行;对投标人谈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评标前进行。开标当天,凡是涉及投标报价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评分的信息不予公开;对专家谈话应当在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至评审前进行。
(五)谈话内容。谈话人对被谈话人实施谈话,务必向其讲清投标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三方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一并追究三方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讲清事前提醒与事后倒查的责任区别、讲清饶幸心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讲清不仅限于本次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如本次项目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倒查之前所承接项目存在问题,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以及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等。
(六)谈话记录。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采用线上视频方式的至少有谈话人近景、承诺人近景和谈话现场全景三幅画面,画面中需包含谈话的连续时间显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被谈话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线上谈话的,保存谈话的录音录像。
第四条 签订书面承诺。
(一)清廉谈话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招标中心相关人员、业主单位重要岗位人员还应当签署书面的清廉项目承诺书(见附件5、6、7)。采用视频方式谈话的,签署书面承诺的过程应当一并录音录像,第一时间快递给招标人(业主)。
(二)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签署清廉承诺书,视频监控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签署过程,由招投标中心剪辑该段视频资料,交招标人存档。
(三)招标中心相关人员,包含不仅限于专家抽取的管理人员、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可以以“一年一签”或重大项目“一事一签”方式,签署清廉项目承诺书,具体落实由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与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定。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含领导干部)由厅机关纪委每年统一组织开展谈话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 资料存档和备案审查。谈话后48小时内,招标人(业主)应当将谈话记录、清廉项目承诺书、视频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厅项目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由业务处室、机关纪委对被谈话人员符合性、内容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书面通知招标人(业主),并将所有资料报送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谈话记录和清廉项目承诺书一式三份,招标人(业主)、承诺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纳入项目资料归档。
第三节 责任事项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由招标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履行落实该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在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承诺制廉洁谈话过程中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出现问题进行追责。
(二)厅机关各职能部门对清廉项目承诺制廉洁谈话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指定项目负责人对业主单位招投标活动和承诺制廉洁谈话全程指导和监督,对业主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并解决。
第七条 拒绝承诺的处理方式。招标人(业主)在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适用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并明示拒绝承诺的后果。
(一)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诺的,不予进入选取环节或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暂停代理报名一年。
(二)投标人拒绝承诺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在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其中的条款予以扩充:“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提供承诺函和清廉项目承诺,格式和时间安排见附件,其中,清廉项目承诺工作是否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经行业监管部门确认的清单为准)”,将清廉项目承诺作为资格预审一票否决项予以明示)。
(三)评标专家拒绝承诺的,不予参与评标并暂停专家抽取一年,按照程序另行抽选专家或执行专家回避措施。
(四)招标中心相关人员拒绝承诺的,建议调离岗位。
(五)厅系统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和领导干部拒绝承诺的,建议调离岗位。
第八条 问题报送。厅相关直属单位(省公路局、省交建局、省交通工程质监局等)须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报送省交通厅机关纪委和项目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业务处室负责人区分问题性质,牵头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解决,需报厅分管领导研究解决的按规定上报。涉及重大事项(如安全生产、廉洁等问题)要同时报送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
第九条 问题核查。厅机关纪委牵头对各业主单位报送的问题和舆情、案件等涉及的问题以及省纪委监委等单位交办、转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联合厅机关职能部门(如水运处、公路处、安全处)和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着力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招标中心等相关人员的异常行为开展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对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厅机关纪委在监督执纪中,如发现业主单位在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中,存在不认真、不作为、弄虚作假,或对应发现却未发现等履职问题的,经查实并将有关问题呈报厅相关领导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呈报厅相关领导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每月汇总核查和处置情况,报驻省交通厅纪检监察组。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省纪委、监委派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