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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2022-11-11 来源:宁夏交通运输厅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机制,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压实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的监督评价。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列入全国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监督评价遵循科学评价、突出重点、奖优罚劣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实现农村公路监督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农村公路监督评价主要评价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类评价内容和奖惩类评价内容。其中,基础类评价内容包括建设情况、管理情况、养护情况、运营情况等;奖惩类评价内容包括示范创建。评价内容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建设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建设专项任务完成及质量安全情况,建设项目经费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等。

  (一)建设专项任务完成及质量安全情况。完成年初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里程、乡镇通三级公路、自然村通硬化路等计划目标;未收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投诉,工程质量施工过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严格落实农村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建设项目经费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经费配套到位、拨付及时、管理规范、未出现沉淀资金等。

  第八条 管理情况评价指标包括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保障情况,“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情况,路长制运行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情况等。

  (一)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保障情况。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情况。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三)路长制运行情况。全面建立路长制,且运行良好。

  (四)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按照相关要求,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按时上报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类统计报表,且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第九条 养护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安全情况,养护经费保障情况,优良中等路率,桥梁安全等。

  (一)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安全情况。年度实施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完成年初下达的计划目标;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完成年初下达的计划目标;未收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投诉,工程质量施工过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二)养护经费保障情况。养护工程经费除自治区补助的资金外,剩余部分全部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日常养护经费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地级市投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投入比例不低于60%的;资金拨付及时、管理规范、未出现沉淀资金等情况。

  (三)优良中等路率。优良中等路率达到年初下达的路况指标,且逐年提升。

  (四)桥梁安全。桥梁档案实现“一桥一档”,每座桥梁的原始设计情况、修建年限、病害情况、日常检查全部录入桥梁档案;按规定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对四、五类桥安排大修、改造计划,在实施前设置警告标志并进行交通管制。

  第十条 运营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农村客运发展经费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农村客运车辆、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

  (一)农村客运发展经费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农村客运发展经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每年拨付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且管理规范。

  (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规范;乡镇和建制村通车稳定,统筹协调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发展,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或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积极推进客货邮商融合发展工作;按要求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自评工作。

  (三)农村客运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农村客运车辆新增或更新时优先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车辆。

  (四)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应急设备;规范农村客运运营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业务等。

  第十一条示范创建评价指标包括:“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和“最美农村路”评选等。

  (一)“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积极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

  (三)“最美农村路”评选。积极申报评选“最美农村路”。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每年年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标准,对各市、县(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进行评价。

  农村公路监督评价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各市、县(区)工作不涉及的基础类评价指标,不参与评价,涉及的其他基础类评价指标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最终得分=基础类指标得分+奖惩类指标得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并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中央车购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及其它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挂钩,奖优罚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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