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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
2022-10-21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8 月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等规章,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6.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7.档案管理。

  本导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邮政编码:410114)。

  在本导则编制起草以及消防验收辅助系统研发过程中,得到了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宏、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周乐、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幸超群、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冯昱熹、邵阳市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伍平、湖南裕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王毅夫、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思亮、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杨松松等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在此,对他们的大力支持和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编制组

  2022年8月

  目 录

  1 总 则 3

  2 术 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2

  4.1 申请 13

  4.2 受理 14

  4.3 消防验收的组织与现场评定 15

  4.4 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9

  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20

  5.1 申请 20

  5.2 备案与抽查 20

  6 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22

  7 档案管理 23

  附录 A: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1

  附录 B: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8

  附录 C: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31

  附录 D: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32

  附录 E: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方案 33

  附件1 消防设备、产品资料查验名录 37

  附件2 现场查验工机具常用名录 40

  附件3 常用消防验收规范规程名录 42

  附录 F: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 43

  附表1 现场评定配合人员签字表 44

  附表2 现场评定查验人员签字表 45

  附表3 消防验收现场单项评定结论汇总表 46

  附表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查验内容项及评定结论汇总表 47

  附表5 各区域及部位查验记录表 99

  附录 G: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0

  附录 H: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101

  附录 J: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104

  附录 K: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 105

  附录 L: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6

  附录 M: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申请表 107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 消防安全性,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以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导则: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2. 村民自建住宅;

  3. 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1.0.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其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1.0.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特殊建设工程

  具有本导则第 3.0.1 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2.0.2 其他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2.0.3 查验记录项

  是指在某一查验位置对查验内容项进行查验的记录。

  2.0.4 查验内容项

  是指对各子项进行查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料、外观、尺寸、功能、产品一致性等)。

  2.0.5 子项

  是指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的项目,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2.0.6 单项

  是指由若干涉及消防安全且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现场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布局、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0.7 消防工程

  建设工程中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主体结构防火;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水灭火系统;细水雾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防火;消防电气等。

  2.0.8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文件,对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含的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消防质量、消防设施性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进行全面查验的活动。

  2.0.9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特殊建设工程的防(灭)火设施、救援疏散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通过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联调联试等方式进行质量和功能符合性评定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下列任一场所: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注: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包括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生产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企业。

  5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下列任一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下列任一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0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娱乐活动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注: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属于大型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参照国家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编制的《易燃易爆物质和物品参考名录》确定。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注: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用于开展电力调度、电信业务、邮政业务、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业务、档案管理等的办公用房。

  11 设有本条第 1-6 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10、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

  13 1000㎡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14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3.0.2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0.3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3.0.4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跨行政区域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涉及消防验收行政审批权力委托下放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0.5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3.0.6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或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工作,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技术支撑依据,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或技术服务委托书中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从本级以及上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建立的消防专家库抽取与项目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工作。

  3.0.7 技术服务机构或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湖南省有关消防验收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协助参与消防验收专家的职责按相应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0.8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0.9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 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网址:http://www.hntzxm.gov.cn)有关功能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管理系统,网址:http://hnxfys.hunanjs.gov.cn/index.html),为建设单位提供在线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服务,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提供在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及归档等服务。

   对于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对于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消防验收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对于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请办理消防备案,对于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消防验收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消防备案。

  3.0.10 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并根据行政审批程序设立受理、承办、复核、审批四个岗位,其中受理岗位可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兼任, 承办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的科(处、股)室工作人员担任,复核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的科(处、股)室负责人担任,审批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承办、复核岗位的人员需具备与消防验收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

  1 受理人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期限。形式审查合格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 承办人工作职责:对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备案项目在“消防验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是否为检查项目,并即时向社会公告;制定现场评定工作方案或审核技术服务机构制定的现场评定工作方案,组织现场评定;向复核人呈报承办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上传和归档。

  3 复核人工作职责:确定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承办人;审定现场评定工作方案,指导监督现场评定工作;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工作程序、现场评定报告以及承办人呈报的承办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复核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告知承办人,明确不同意的理由;复核意见为同意的,向审批人呈报复核意见。

  4 审批人工作职责:确定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复核人;对承办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签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审批意见;不同意承办人和复核人意见的,应告知承办人和复核人,明确不同意的理由。

  3.0.11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历史遗留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12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采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3.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同开展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4.1 申请

  4.1.1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4.1.2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附录B);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录 A);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通常由施工单位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基础上绘制,施工过程中,消防设计文件有变更的,要在图纸上对变更部位及内容进行逐一标注,竣工实体与消防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有差异的,也要在图纸上予以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和设计单位要对竣工图纸进行确认)。

  注:如果存在专业分包情形的,本条的施工单位是指总承包单位。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3)建筑和结构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

  4)建筑和结构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5)建筑电气系统图: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平面及系统图: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8)热能动力平面图: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和防火防爆措施等。

  9)建设工程中包含装修工程的,还应包括装修专业图纸,图纸内容应有: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现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4.2 受理

  4.2.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应符合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报告填写说明要求;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齐全。

  4.2.2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见附录 C)。

  4.2.3 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见附录 D):

  1 所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2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4.2.1条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3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

  4.3 消防验收的组织与现场评定

  4.3.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 应当明确消防验收承办人。消防验收承办人应结合受理项目的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依据申请资料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方案》(见附录 E),并向参与现场评定的查验人员和各单位配合人员进行交底,保障消防验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场评定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见附录 F),并进行签字确认。如果现场评定工作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评定工作方案可由技术服务机构制定,消防验收承办人负责对技术服务机构制定的现场评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4.3.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前,参与现场评定的查验人员应熟悉掌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查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现场评定查验人员应对所查验的内容的技术符合性负责。

  4.3.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构)筑物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抽样测试;对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利用现有消防救援装备协助测试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消防救援的事项。

  4.3.4 现场评定应对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查验内容项及评定结论汇总表》(见附录F中附表4)的有关内容及方法开展,未涵盖的单项、子项和查验内容项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自行增加。

  4.3.5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将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委托书、现场评定参与人员名单、现场评定全过程照片或影像记录等资料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见附录 F)一并归档。

  4.3.6 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以及设施系统功能抽样测试(或联调联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布置相同的区域或部位查验数量的抽检比例不少于20%,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平面布置不同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全部检查;

  1)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设置部位、水泵接合器设置部位、自动喷水报警阀设置部位,自动喷水系统最末端试水装置设置部位。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屋顶消防水箱(间)、变(配)电间、发电机房、锅炉房和空调机房、燃气厨房、贮油间等其它设备及功能用房的建筑防火性能、电气与防爆等消防设施。

  4)避难层(间)、下沉广场、避难走道、消防隔间、室内步行街、中庭、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高位水箱的屋顶。

  5)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6)厂房、仓库以及各行业建构物的重要特殊区域和场所等。

  3 子项的查验内容涉及消防产品的, 应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属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应核查其强制认证证书和强制认证标识。

  4.3.7 存在违反标准规范条文的查验记录项按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Ⅰ、Ⅱ、 Ⅲ 三类 ,分类标准如下:

  1 Ⅰ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 容;

  2 Ⅱ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 “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Ⅲ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除 Ⅰ 类及 Ⅱ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4.3.8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查验记录项结论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验记录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3 查验时发现违反标准规范条文的查验记录项,该查验记录项如能够通过简易处理即可完成整改的,可视同为未违反标准规范条文的查验记录项。

  4 查验记录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设施性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经抽样测试合格;

  5 查验记录项为消防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4.3.9 判定单一位置查验内容项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

  1 违反标准规范条文的查验记录项数同时满足: Ⅰ=0, Ⅱ≤4,Ⅱ+Ⅲ≤8,判定为合格;

  2 单一位置查验记录项≤8时,有1一条及以上违反规范条文Ⅱ类的该查验内容项评定为不合格;有2条及以上违反规范条文Ⅲ类的该查验内容项评定为不合格,当查验记录项=1时有一条违反规范条文Ⅲ类的该查验内容项评定为不合格;

  3 违反标准规范条文的查验记录项不满足本条第 1 款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4.3.10 判定单项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

  1 不合格的查验内容项的位置数同时满足: A=0, B≤4,B+C≤8,判定为合格;

  2 查验内容项的位置数量B≤4处或B+C≤8时,按查验记录项统计查验内容项不合格数量,当查验记录项B≤4处或B+C≤8时,B类项有1处不合格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类项有2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1处且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3 不合格的查验内容项数量不满足本条第 1 款要求,应判定为不合格。

  4.3.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的判定,先对各查验位置的查验内容项依据本导则4.3.9判定该查验内容项是否合格,再依据各查验位置的查验内容项的不合格数量依据本导则4.3.10判定各单项是否合格,当有一个及以上单项不合格则该项目为不合格,否则为合格。

  4.3.12 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不合格项进行全面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记录报告。复验时先对上次不合格项进行查验,再对上次未抽中的区域位置按照验收流程进行现场评定。

  对于现场评定为合格,但现场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Ⅱ、Ⅲ类及B、C类不合格项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4.4 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4.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附录 G)。

  4.4.2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5.1 申请

  5.1.1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5.1.2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见附录 H);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2 备案与抽查

  5.2.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见附录J):

  1 消防验收备案表符合备案表填写说明要求;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报告填写说明要求;

  3 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2.2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见附录 K):

  1 所申请建设工程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 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本导则的条件要求;

  3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

  5.2.3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 抽查。 抽查比例如下:

  1 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50%;

  2 其他工程20%;

  3 属于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100%;

  4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办理备案的100%。

  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凭证中予以注明。

  5.2.4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5.2.5 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的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导则4.3有关规定进行。

  5.2.6 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完成后,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 L)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5.2.7 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并组织整改。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申请表》(见附录 M),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5.2.8 对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 L),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 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6.0.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6.0.2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与使用区域相关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重要的设备用房以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满足消防设计的功能要求且技术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6.0.3 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不得申请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6.0.4 实施局部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应当按照本导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7 档案管理

  7.0.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7.0.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其现场评定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应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执行。

  7.0.3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事项的案卷材料(包括工作方案、评定报告、内部签呈、行政审批文书、申报材料等),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上传至“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归档。在系统上受理、生成、出具的材料还需下载打印,进行线下立卷建档,并移交档案室集中存放长期保存。

  7.0.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应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卷的原则立卷,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及时完成归档。档案资料应按顺序装订,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7.0.5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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