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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2022-09-23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衔接协调,进一步明确、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lixiaozjt@shandong.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消防处,电话:0531-51765390,邮编:2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公路工程消防审验》意见”。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2日。

  附件:1.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公路运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主要有:

  1.隧道工程;

  2.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3.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4.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权限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本文第一条所涉工程中跨行政区域的,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依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交工后,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1.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无需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消防设计审查结论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支持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可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4.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5.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暂行规定》,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第5条,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减法定要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可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完成交通运输或消防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未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文件不齐全的公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文件或资料,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4.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公路工程,责任主体应按现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优化设计,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实施改造后再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对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联合行文,对公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事宜进行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4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2019年7月1日起,住建部门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颁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各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陆续将消防设计审查职能从住建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目前,全省16市中,13市行政审批局和济南、济宁、泰安3市住建局履行消防设计审查职能,16市住建局承担消防验收职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范围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还包括公路、电力等29类其他专业工程,涉及范围广、技术含量高、行业主管部门多、审批流程不一致、工程手续不统一,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根据实际调研摸底,我省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还存在申报流程不规范、尺度把握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能力与审批时效,解决当前公路工程消防审验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我厅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技术专家、山东高速集团等有关单位,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积极组织研讨,分析研究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在充分学习借鉴陕西等省份专业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充分考虑公路等线性工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同等实际情况,于8月形成初稿,发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通知》。9月8日,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高速集团召开座谈会,进行了充分研讨,按照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并起草了政策解读文件,再次征求上述部门、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稿和政策解读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五部分。

  一是界定了工程分类。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明确,包括隧道工程、承担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区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对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情形进行界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等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如路基、路面和桥梁的改扩建工程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不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二是明确了审批权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各市层级管理要求,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具体来说,全省16市中,消防设计审查职能由13市行政审批局和济南、济宁、泰安3市住建局履行,消防验收职能16市全部由住建局承担)。对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等特殊情形进行明确。

  三是规范了工作程序。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流程、内容和工作形式进行规范。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支持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可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四是优化了申报材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可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解决了工作实际中各市、县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件、标准不统一,公路工程手续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手续不一致等问题。

  五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稳妥解决的原则,出台4项纾困利企化解措施,对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情形进行明确,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稳妥推进解决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作风建设,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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