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加强对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要求,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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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代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的制定和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的开发、外省入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录入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条件、综合素质(含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荣誉奖项)、代理业绩、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组成。采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本条件、综合素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初次申报的信息经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外省入赣招标代理机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提交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外省入赣招标代理机构变更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
(二)代理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记录的信息中自动获取。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录入。
(四)受到省、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录入;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代为录入。不良行为信息追溯期为12个月,以行政处罚及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所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由基本条件、综合素质、代理业绩和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五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条件评分、综合素质评分、代理业绩评分实行加分制。满分100分。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1月上旬完成评价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满足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参加信用评价的获得信用评分60分。
综合素质评分以上年度12月31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年度内办公场所、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在按程序完成变更后次日生效,其信用评分依据变更后的信息评定。荣誉奖项评分依据上年度获得的荣誉奖项进行评定。
代理业绩评分依据上年度累计完成代理项目的数量和中标金额进行评定。代理业绩评分以年初评定的信用分为准。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评分实行减分制。采取当日录入次日生效方式。失信行为减分有效期6个月,不良行为减分有效期12个月。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条代理机构当日信用得分= (基本条件评分+ 综合素质评分 + 代理业绩评分) - (失信行为减分+ 不良行为减分)。
第十一条评价系统每日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当日信用评价得分,同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总分值的组成等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信用评分有误的,应当在评分公布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决定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增加检查频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分级监督。对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评价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招〔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