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数据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其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
第七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订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制定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对我省公路工程定额进行测定、编制、补充、修订和解释;
(三)负责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的业务指导。对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监督;
(四)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较大及以上变更、工程决算等造价审查工作;
(五)负责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考核评价;负责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
(六)定期发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指导价格信息;
(七)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造价依据等。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包括并不限于项目投资计划台帐、合同台帐、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计量支付台帐、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等,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四)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包括并不仅限于公路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以及合同、计量计价、变更、结算等内容;
(五)建立造价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造价管理工作信息化;
(六)配合我省公路工程补充造价依据的测定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变更、新增单价和结算等造价审核控制工作,规范造价行为,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规范造价行为,对编制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配合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补充造价依据的测定和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鼓励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造价依据等,依法依规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对造价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编制、复核,造价人员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四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并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十六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补充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应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进行编制。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等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110%以内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超出原因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与概算文件同时报审。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条款、新增单价确定原则、材料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招标控制价与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和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发生设计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造价执行情况报告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取得评估报告后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要件存档。竣工决算报告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具体活动。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工程造价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的造价信息化建设情况和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或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上报是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共同义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上报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国家和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实现项目造价管理信息化,及时向“交通建设工程预警监督平台”上传造价数据。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或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