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公路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21年8月13日印发试行。近一年的试行情况,我们及时进行了修订。现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公民、法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于2022年8月1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厅。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邮编:850000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日
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重点公路、边防公路、农村公路和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我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分开评价、分开应用”原则,分为重点公路(含边防公路)、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等3类工程进行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二章 评价职责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建设全区统一网上信用平台;
(二)指导、监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组织对在我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五)审核、审定区级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发布审定结果,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和基本信息录入、申报工作。
(二)项目法人负责从业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
(三)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做好信用评价自评,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四)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初审、上报工作。
(五)公路局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初审、上报工作。
(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对其实施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扣分。
第三章 评价管理及数据采集
第七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区交通运输厅每年第4季度发布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的项目法人及对应的审核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信用行为信息录入、审核工作。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区综合评价。
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 C 级等评价行为。
第九条 我区在建公路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具体信用评价范围:
(一)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承担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承担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建、机电、交安设施的施工企业。其中,评价年度土建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机电、交安设施施工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三)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承担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且年内工期不少于3个月的监理企业。
第十条 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评价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涉及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有相应评价类别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或“直接定为C级”行为的。
(四)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按规定应纳入评价范围而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信用评价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十一条 属于第九条规定的评价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不予评价:
(一)评价年度内完成工作量过少(如年初的收尾项目或年底新开工项目)导致信用评价AA级的合同段,原则上不予评价,但发生达到信用等级B级及以下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仍进行评价。
(二)当年从业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且其评价使得信用等级AA或A级的不予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附件2《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附件3《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
投标行为以企业或机构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联合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3中的监理工程师信用评定标准执行。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扣分值大于等于12分且小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若扣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等稽查、督查(察)、检查结果和通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等;
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八)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程序
自评工作
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其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并按规定申报录入。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完成招标工作后,应根据相应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或追溯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部门)提供或获取的采信依据文件或记录,对参评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重点公路(含边防公路)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厅建设管理处负责重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厅边防公路管理处负责边防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厅农村公路处负责农村公路项目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厅公路养护管理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审核;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重点公路(含边防公路)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核。
厅建设管理处负责信用评价平台维护级数据统计工作。(四)自治区级综合评价
区交通运输厅对本行政区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区级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得分及等级,并在区交通运输厅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重点公路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第四章 评价等级确定及应用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一)信用等级对应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二)信用等级对应的监理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0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西藏自治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区最近3内年度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初次进入我区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评定等级按交通运输部、注册地评定等级的优先顺序确定。如企业没有上一年度交通运输部和注册地评定等级,则以B级认定。
第二十条 评定为C、D级的从业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不允许在我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价为C级的,第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一个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75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区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省(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与其参与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行为及承担项目挂钩,积极鼓励信用好的从业企业参与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及承担项目。重点从每次可投标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详见表1)。招标人应将以上优惠和限制的具体办法写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览表表1
信用评价等级 | 每次最多可投(中)标段数 | 资格预审 | 投标保证金 |
AA级 | 3个(可投)/2个(可中) | 免于信用审查,其他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预审 | 可减半支付 |
A级 | 2个(可投)/1个(可中) | 需资格预审 | 全额支付 |
B级 | 1个(可投)/1个(可中) | 严格资格预审审查 | 全额支付 |
C级 | 有效期内不允许在区内参加相应类别项目投标及承担项目。 | ||
D级 |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各类检(督)查过程中,实施违约处理及检查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未达到违约处理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违约处理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对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应以通报的形式下发违约处理结果,并严格执行信用扣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厅每年不定期对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结果存在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区交通运输厅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
2.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
3.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评价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
4.各从业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