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有关精神,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