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
2022-06-24  

  23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 意见的通告。通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负责人(含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规定制定的目的,即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含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各区投资、建设、管理的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针对工程管理模式予以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分别开展施工、监理招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落实各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整体发包、内部划分标段(或工区,以下统称“标段”)的形式开展施工、监理招标的,若项目内部划分的标段需分别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并实施建设,将该标段视为独立的工程项目落实项目负责人管理。

  对于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注册建造师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施工管理机构成员的,不得再兼任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或各标段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兼任同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兼任多个标段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并且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监理)职责,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前,不得再参加广州市其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但以下情形除外:经建设单位确认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停工时间超过120天,或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的;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

  对于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下几类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特殊情况包括,因重病或重伤不能履行职责的;从原注册单位离职的(在具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间、或同一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变动除外);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死亡等其他法定原因。

  征求意见稿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时间也进行了规定。在日常管理有关要求方面提出,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建设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监督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管理台账,发现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