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海南《“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
2022-05-13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我省自贸港建设的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导则。

第二条本操作导则适用于我省试点开展“评定分离”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规则和定标规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规则推荐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再由依法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的做法。

第三条  招标人定标时,应当按照“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欠薪、建筑市场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因素。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且不得标明排序。     

第五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组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

(一)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过受贿行贿行为)、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二)考察。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结束后编写考察报告。

第六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 审议通过。

第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近几年的账务状况、类似业绩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履约情况、获奖情况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投标人对施工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九条  招标人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地点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定标办法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价格竞争定标法。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由招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列后择价选择中标人。

2.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确定中标人。

逐轮票决是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处理办法。

3.集体议事法。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先由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内容在中标人确定后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

  改革的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长期以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发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蔽,查证困难,增加了监管难度。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我省也持续2020年、2021年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企业和专家,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招投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专家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等情形,如下表: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

2021年

问题数量(个)

涉及企业、专家(家、人)

问题数量(个)

涉及企业、专家(家、人)

1

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66

51

27

25

2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IP地址相同

4

8

9

17

计算机软硬件系列号相同

0

0

4

18

计价加密锁号相同

0

0

1

2

其他串通行为

7

32

9

36

3

评标专家不公正、不客观的

24项目

69

24项目

91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营造公开、公正、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2022年1月6日下午沈丹阳常务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楼11楼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研究整治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上提出了2022年上半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探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的指示;2月18日、19日冯忠华副省长、冯飞省长分别在《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作出“要加快完善规范制度文件,加快推动“机器管招投标”等改革步伐,持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要做为重点,加快推行”的批示。为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并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工作要求。为此,我厅根据《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和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沈晓明书记、冯飞省长、陈国猛常委、冯忠华常委关于加快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和沈丹阳常务副省长关于“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为指导思想。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六章33条。

1.第一章总则,7条,内容包括起草原则、适用范围、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场的行为规定。

1.1为避免争议,在第二条中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使用中央资金和省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但使用非我省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为准开展招投标活动。

1.2在第三条中规定招标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责任,将招投标工作与廉政风险挂钩,促使招标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

1.3为减轻投标企业负担,在第六条中规定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下载的招标文件,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取消报名环节。

1.4为杜绝围标串标行为,在第七条中规定软件开发企业不得为投标人提供一链组价、一链调标功能。

2.第二章招标,8条。招标人是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也是招投标活动中受益者,此章主要通过制度改革,制定适合“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的工作内容。

2.1为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招标效率,解决同一时期内同一招标人或不同招标人对多个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地址相同或相连的同类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创新合并招标规定。

2.2我省现有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种国家规定的传统方法。据统计2021年开展招投标的1444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577个项目(3000万以下的施工标)由评标专家配合对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性审查,系统完成评标,系统评审因素只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项目占比40%;211个项目(大于3000万的施工标),系统完成50-70%评分,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专家完成30-50%打分,评审因素有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诚信评价、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等,项目占比15%;180个设计招标项目、229个监理招标项目,全部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因素包括资信业绩、设计方案或监理大纲、投标报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定的其他要求,项目占比约28%;247个其他项目(设计、监理、EPC项目),全部由评标专家完成打分,占比约17%,如下表

评标方法

施工标

设计标

监理标

其他(EPC、勘察+设计等)

招标数量

系统评审因素占比

专家评审占比

招标数量

系统评审因素占比

专家评审占比

招标数量

系统评审因素占比

专家评审占比

招标数量

系统评审因素占比

专家评审占比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577

100%

0

0

0

综合评估法

211

50-70%

30-50%

180

0

100%

229

0

100%

247

0

100%

通过分析,目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方法不够优化,满足不了“机器管招投标”功能需求。为此,在传统评标办法的基础上创新增加了简易评估法。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价和简易评估法,并针对不同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如第九条规定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规模,经测算,采用此评标办法的项目约占30%;第十条规定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规模,并将采用此评标办法的项目控制在20%范围以内,第十一条规定了采用简易评估法的项目规模,采用此评标办法的项目约占50%。

3.第三章投标,4条,规定投标人行为。为杜绝投标人串通投标,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投标应当自有办公设备,并通过自有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杜绝发生与他人信息相同而被认定串通投标风险。

4.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共8条。

4.1改变我省现有现场开标方式,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完成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的开标方式,减少了投标人不必要的跑动。

4.2创新投标文件解密后,宣读内容,除了投标人名称基本信息外,增加企业的诚信评价等级及排名。

4.3创新在开标后出现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企业将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4.4创新增加在评标前,由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IP地址等信息进行比对,如存在串通投标时,自动截留、保存,并将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

4.5创新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简易评估法的项目,由系统自动评标,不再使用评标专家进行评审。

4.6为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试点在海口江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推行“评定分离”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事前制定的定标导则自主定标。

5.第五章履约,4条。改变我省现有的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招投标规定,创新在确定中标人后,由中标人按规定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并由招标人进行核对,发现存在虚假的或不按规定填报的,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

6.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三、主要亮点。一是通过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促使招标人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时,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和责任担当;二是通过优化评标办法,压缩了评标专家评审因素,减少人为因素。三是在评标前对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比对,推送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文件,有效遏制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四是将企业履约信息公开,并应用于企业信用评价,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应用于招投标,形成闭环。

  四、起草依据

本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