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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24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从哪些方面规范及完善了现有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2004年底,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15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49号)。期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09〕125号),并于2014年修订出台《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14〕353号)。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颁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颁布《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使其这一系列文件在我省更具实施性和操作性,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简政放权”、规范中介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措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水运建设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三是投融资模式变化,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对提出了建设监督新思路,要求“择优导向”、“加强信用情况记录”、“社会公开”等。四是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仍存在“超概、不规范变更、盲目压价”等情况和问题,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制度设计,规范造价行为。

  二、修订过程及意见征集情况

  自2020年开始,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启动了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收到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相关处室、厅直单位、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造价咨询企业上百条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新问题,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突出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造价事务性工作。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目标的控制。

  (二)加大造价监督力度,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进一步提高造价监督检查的公开程度,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活动的规范运行,《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造价监督检查,在造价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三)深入推进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提升行业治理效能。为适应数字化经济发展,《办法》在软件接口、信息平台建设、造价信息报送、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工程量清单、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信息管理要求。

  四、主要条文释义

  (一)制定依据。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参照《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等最新政策走向,外省出台的造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现状予以制订。

  (二)适用范围及造价活动定义。本《办法》适用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价差调整、调整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三)造价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造价事务性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造价事务性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设计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段造价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段造价管理及成本控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编审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四)各阶段造价确定和控制原则。经审批或核准后的工程投资估算是控制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核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部分110%,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总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合作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约定的投资控制目标,依据国家及本省造价管理制度实施项目造价管理。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五)信息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湖南交通建设工程管理造价子系统,并与部级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项目造价信息。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审查导则》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内容。一是明确检查方式和频率。按“双随机一公开”对每个在建项目每年开展至少1次造价监督检查。二是明确检查内容。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合同、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台账建立及管理情况;相关单位造价管理制度、机构、人员体系建设、造价控制措施及效果情况;相关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建设单位签约、合同(协议)履约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财产移交、资产入账情况;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七)附则。明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办法》施行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有限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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