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8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障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以下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价差调整、调整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精准精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造价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造价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价差调整、调整概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负责建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对项目建设成本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动态管控,建立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管理、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
(三)负责建设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按要求报送最高投标限价、签约合同、合同价、计量支付、价差调整、结算价及其他造价信息;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测定公路水运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
(四)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设计源头的造价控制,将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因素,始终贯彻落实到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应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整体设计方案和分项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统筹考虑建设、维护等全寿命周期成本;并对设计各阶段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和控制;
(二)提交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负责;
(三)及时向省交通运输造价职能部门反映需要补充的造价依据,并协助造价依据的测定;
(四)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计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相应的造价管控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按设计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履约行为跟踪核查;
(二)对整体设计方案和分项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进行深入评判,督促设计单位优化设计;
(三)对主要工程数量的准确合理性、造价整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段造价管控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负责施工阶段造价目标预警与控制工作;
(二)及时审核工程计量、设计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工程结算等文件;
(三)负责审核监理合同段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及单价等造价信息。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段造价管理及成本控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施工成本、索赔报告等造价管理台账;
(二)负责编制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申请、新增单价、
价差调整、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三)协助造价职能部门测定造价依据,负责报送合同段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及单价等相关造价信息。
第十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在所编制、审查的造价文件上有效签章,对编审质量和真实性负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全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中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凡从事造价文件编审的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按期完成注册和继续教育,在其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章,对其编审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制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可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造价依据执行。
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定、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贯穿于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条件,综合考虑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建设目标等因素编制。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审查导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也不高估冒算,经审批或核准后的工程投资估算是控制概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核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部分110%。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并作为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图总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施工图总预算,作为工程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设计变更及价差调整等事项,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文件。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总预算相对应的金额。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实施,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实施,未批先建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应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调价指数和合同条款等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期内,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应当向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其中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报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国家立项审批的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决算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合作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约定的投资控制目标,依据国家及本省造价管理制度实施项目造价管理。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造价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活动中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求,数据接口应符合部、省的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湖南交通建设工程管理造价子系统,并与省及相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的体系和机制,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管理系统或其他指定方式及时报送项目造价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项目造价信息及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监督和造价依据调整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应当严格审核、依法公开。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纳入建设市场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按管理权限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等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对每个在建项目每年开展至少1次造价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合同、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台账建立及管理情况;
(三)相关单位造价管理制度、机构、人员体系建设、造价控制措施及效果情况;
(四)相关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五)建设单位签约、合同(协议)履约情况,是否有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有无扩大建设成本问题;财产移交、资产入账情况;
(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造价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限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