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4日
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培育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高速(含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日常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等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从业规定】在本省从事路基路面(含绿化)、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实施;房建、机电工程等专项养护工程按部省公路建设相应资质要求执行;鼓励日常养护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审定、确认等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在本省公路养护市场的作业单位违反规定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省行业机构职责】省公路事务中心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贯彻执行全国和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二)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资质管理现场核实、告知承诺的事后核查、资质监管动态核查等相关工作。
(三)本省公路养护市场日常监管,协助发布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名录及市场监管信息,维护本省公路养护市场秩序。
(四)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履约核查工作,依法依规对违反公路养护市场作业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市州职责】市州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市州(企业注册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州的公路养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八条【资质类别】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第九条【技术人员要求】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技术工人三大类,并对应各序列各等级的要求。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其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参与完成的相关公路养护作业业绩为验证材料。
(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高级经济师、中高级会计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应具备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四)从事公路工程的企业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操作人员,均应取得公路工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技术设备要求】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详见附件2),其中:
(一)公路养护作业技术设备以申请单位自有为主,自有设备应提供相应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调拨单、设备转让资料等。
(二)租赁设备的,应提供六个月以上的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单位营业执照、设备购置发票及设备租金发票或交税凭证。
第十一条【净资产及财务状况要求】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申请多项资质的,作业单位净资产均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中净资产指标为准,不得累加计算。
(二)申报资质需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且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三)作业单位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财务指标以该事项发生之后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业绩要求】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业绩指按公路标准管养、验收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的近5年相关业绩。
(二)合法分包合同应体现分包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并附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文书。
(三)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需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交(竣)工验收资料、质量鉴定合格资料,资料中业绩以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全国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准;无法查询的相关信息应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复核验证资料原件,申报单位须出具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经核定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原单位真实有效工程项目业绩随资质一并转至承继单位。
(五)上述企业业绩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方式及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依托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实现养护资质申请、审批等功能,并与省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一窗进出、一网通办、信息共享”。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申报或通过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电子窗口网上申报,按《办法》第二章规定及本细则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纸质资料应逐页编码并统一盖封面章及骑缝章。申请单位应对所有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程序及要求】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程序包括资质审查、结果公示、证书颁发等。
(一)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省交通运输厅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关资质条件的,可以对作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结果在交通运输厅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五)公示结束后,审查通过且无异议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许可公告。
(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有效期为5年,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五条【减证便民】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乙级资质的,按国省相关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文书格式详见附件4)。
已依法取得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换证)推荐通过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养护资质申请的电子窗口网上申报,简化办理程序(免原件核查,可邮寄纸质资料),实现不见面一网通办便民举措。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第十六条【资质应用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本细则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七条【资质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办法》第三章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企业技术负责人、其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业绩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作业单位未依法申请延续,或被资质许可部门做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其所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资质变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资质承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资质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本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或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检验和复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公路事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的企业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开展情况核查,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限期整改规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现作业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资质撤销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作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技术工人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上述不良行为自发现之日起按《湖南省国省道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质注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养护工程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在本省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的各类作业单位进行信用登记和评价。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按《湖南省国省道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管人员要求】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证书格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按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详见附件5)。电子证书在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信管理系统查询,纸质证书由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送达。
第二十八条【解释及施行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部办法有关资质分类与条件明细表》
2.《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
3.《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4.《告知承诺文书范本》
5.《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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