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路网规划的各等级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产路权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养护资金保障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组织拟订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公路养护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指导公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公路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根据检测和评定结果制定养护投资计划,督促县(市、区)落实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市级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定期对县(市、区)开展检查,组织培训,推进养护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等。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普通国省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收费公路、农村公路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经营期内负责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等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全区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信息及收费系统管理工作;承担公路网运行监测、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称为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管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应以公路资产全生命周期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行科学决策、预防养护和绿色养护,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能源。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实行分类管理、差异化养护,维护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和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服务功能、安全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按其性质、技术要素和工作内容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及其他专项。
(一)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日常维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长期监测等。
(二)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大修、中修、小修)、专项养护(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和应急养护(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
(三)其他专项。包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及检测评价、专项检查、应急检查、交通流量调查、统计分析、公路绿化、水土保持、交通服务设施保养、养护机械化、养护信息化等。
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应坚持“以路面、桥梁养护为中心,科学开展全面养护”的原则,建立健全路况技术档案,通过科学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养护措施,对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保养与维修。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梁、涵洞、通道结构物完好;安全设施整洁、完好、顺畅、清晰;绿化长势良好、协调美观;沿线设施配套完善;保证“安、快、畅、美”的行车环境。
第十八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年度养护目标要求,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做好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工程设计、评审与批复、造价审查、施工组织与安全保畅、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审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养护发展规划,统筹做好养护管理各项工作,完成养护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做好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实时录入动态数据,监控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为养护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资质执行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4个序列共7个等级。建立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通报制度。促进养护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养护市场培育监管,将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养护从业单位纳入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各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按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路产路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因建设、改造、防护、养护等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污染和迁移。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权是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力,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民事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公路管理协作机制,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国省干线需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需经相应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报告后,应当依法追索路产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告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赔(补)偿收费按照“谁损坏、谁占用、谁赔(补)偿”的原则,严格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执收。对未列入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公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修复的实际费用计赔。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执收公路赔(补)偿费后,收费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利用的收取工作由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作为经营性收入进行管理;非收费公路赔(补)偿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公路路产修复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公路路产得到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确需在公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有决定权的部门批准。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市三级公路网运行监测、协调管理和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网监测、调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工作,对主要路段、重要节点、重点设施实时监测,保障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以及重要农村公路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全区公路路网运行加强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要及时开展预警监测工作,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搜集、接收、风险分析的预防处置,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道路阻断相关信息的搜集、上报、发布、风险研判和处置等。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积极推进多元化服务设施建设,科学设置服务区、停车区,增设观景台、汽车露营地、旅游服务站等特色设施,鼓励公路服务区内设置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洁净能源服务,推动节能减排,构建公益服务与个性化定制出行信息服务体系,为公众个性化出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健全公路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专兼结合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加强应急演练与培训,深化公路部门与气象、地震、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及时妥善处置公路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积极协调沿线地方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公安交管、应急、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灾毁现场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十二条 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宁夏地方标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农村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收费公路参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强化预算批复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性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及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部门财政预算中列支检查专项经费,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逐级负责、逐级检查的监督检查考核体系,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监管体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出台全区公路养护监管考核办法、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本辖区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政策标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各责任主体年终效能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路况水平抽检和养护管理综合检查相结合方式。具备条件时,增加公众出行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八条 对未达到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路段、桥梁和隧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