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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2022-04-12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交基建规〔2022〕3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在建高速公路及省管重点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4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各类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督、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欠薪案件督办等形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督查工作。负责对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欠薪案件进行督办;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分别协助省厅开展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半年专项督查;协助省厅完成欠薪案件督办、农民工投诉情况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非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分工参照省级职责或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活动时,同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具体包括开工前核查和建设过程检查。

  第八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时,应对项目标段劳务用工、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告示等内容进行过程检查。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扣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向同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移送,同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自接收后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半年专项督查工作,同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半年度督查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5%,督查项目标段不少于项目总标段数50%或2个,具体督查对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上半年督查原则上在6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半年度专项督查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主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农民工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核查;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管员、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分账管理和工资专户开设、按月足额银行直付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半年度专项督查结果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年度专项督查,具体包括在建项目现场核查和下级行业督查。全省的年度专项督查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督查应在上级督查开展前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本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于下一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于1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年度专项督查对象。其中督查建设项目数量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1/3,原则上当年新开工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监督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年度现场核查的项目,应按《湖南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核查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要求整理、准备检查资料;被确定为行业督查的单位,应按《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督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要求的内容进行资料归集和整理。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年度专项督查按《湖南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督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的内容开展相关督查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年度现场核查时,应确认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等项目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对检查资料逐项审核,并由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抽取2个班组的6名以上工人,比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资料,核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随机走访或电话联系4名以上工人,以谈话形式核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现场反馈给被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印发年度专项督查检查意见或通报,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扣分;行业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州,纳入当年度市州“真抓实干”考核扣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权限,对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项目进行欠薪案件督办。督办对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负责监管的行业主管单位等,自发现问题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的督办通知。全面的督办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销号制度。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现场督查检查记录表需由被检单位责任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督查,应自督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督查意见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年度专项督查过程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工作台账检查投诉举报信息处理情况,并与投诉人电话核实是否有效处置,在系统内生成《湖南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核查表》(详见附件4)作为行业督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督查意见或通报发出后,被督查单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应采取必要措施和预案,并书面报发文单位核备。各级公路(水运)事务中心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各类督查发现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由发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扣分。因欠薪事件被督办且未销号的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在年度考评或综合评价中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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