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7日(共7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1.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2.反馈意见受理人及联系电话:陈玉弟,020-83717422。
附件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许可涵义】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机构】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省公路事务中心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并依法行使高速公路路政工作职责的高速公路路政机构。
第五条【实施原则】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模式】全省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审查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七条【许可管理】各级许可机关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全省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养平台公路路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路政审批系统)进行操作。
第八条【信息维护与行风监督】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将许可事项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期限、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数据及时录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并在行政服务窗口公示,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二章 许可管辖
第九条【许可管辖】各级许可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范围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交叉管辖】申请同时涉及不同等级公路时,许可原则上应由负责管辖等级高的公路的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申请跨行政区域的,可由涉路施工活动对其影响较大的一方统一实施,并协调其他相关方办理。
实施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邀请涉及的其他公路管养单位参加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许可批准后,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报送一份纸质许可材料到涉及的公路管养单位备查。
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委托办理】上级许可机关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双方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书面行政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上级许可机关对受委托的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受委托的许可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路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路政许可。
第三章 许可事项及权限
第十二条【许可事项】路政许可事项包含主项和子项:
(一)涉路施工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审批;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公路拆除分隔带审批;
9.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审批;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三)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四)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增设其他许可事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护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由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管养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营造的树木。
第十三条【事项管理】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及时规范本单位的路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许可办理手册,随上级许可机关事项下放作动态管理,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四章 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主体】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途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许可业务页面申请路政许可,也可到各级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当场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主体与许可期限】路政许可申请主体以及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第1、2、3、4、6、7、8目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9目许可事项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许可事项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涉路施工许可】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1、2、3、4、5、6、7、8目和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其中第一项的第5目和第二项的许可申请,应提交《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小型非公路标志、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油气管道、外径(含套管)小于或等于1米的给水及排水管道、小于或等于1千伏的电力线等小型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评价报告》可由该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半幅封闭施工许可】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清单】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许可申请处理】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案号编制】各级许可机关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建设工程或者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等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
(二)变更许可的,在“许”前加“更”字;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在“许”前加“延”字;撤回、撤销或者注销许可的,在“许”前加“撤”或者“注”字。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许可审查】各级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详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6),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7)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附件9),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0),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1),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路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当注明。
路政许可的现场勘验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相应的文书上传路政审批系统。经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结论和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勘验机制】根据路政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工作交由相应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委托的公路机构负责。地市交通运输局将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工作交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委托的公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路政许可流转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查】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优势,加强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意见作为许可决定的依据。
各地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情况,可将技术审查工作依法委托给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或者公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设计方案的公路类涉路项目,原则上不再对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六条【复杂事项】对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各级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直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评审会议要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2)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九条【许可听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4)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条【意见反馈】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积极采取书面意见反馈、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加强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
涉路施工活动前,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报送的涉路工程设计图以及安全保障方案进行审核,并在自接到征求意见函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申请人征求公路管养单位意见,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期限内,相关程序不作为路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或者许可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同时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6)。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许可送达】对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许可人。采取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附件17)。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索取回执。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实施采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电子送达方式。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报备】被许可人进场施工前,应当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或者公路机构报备,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者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属于高速公路路段的,应当向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备,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者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经批准的《路政管理许可证》具有法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被许可人报备后进场施工。
第三十四条【施工安全防护】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施工条件、标准、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围蔽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现场围蔽现场,许可机关或者公路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围蔽的情况进行验收,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被许可人整改。
第五章 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申请】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部分内容的,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8)并提交与变更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9),重新颁发许可证件,原许可证件收回。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0),说明不予变更理由。
第三十六条【延续申请】被许可人要求延续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三十日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需从新办理许可。
第三十七条【延续申请材料】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1);
(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该设施的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延续许可】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2),重新颁发许可证件。作出不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3),说明不予延续理由。逾期未作准予或者不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程序】变更、延续路政许可办理适用原路政许可办理流程,办理后另案归档。
第六章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
第四十条【许可撤回】路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4)。
第四十一条【许可撤销】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路政许可。
因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而撤销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予撤销。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5)。
第四十二条【许可注销】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6)。
第七章 许可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延长时限】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附件27),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决定日期】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决定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关法定文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决定日期一致。
第四十五条【法定除外】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附件28)。
第四十六条【文书送达】许可机关在作出相关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章 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业务监督】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许可检查】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程序、量化检查评价,不断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日常检查】各级许可机关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路段路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涉路施工期间,跨(穿)越公路(含桥下空间)、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线埋设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其他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切实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许可检查由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并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29),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五十条【双随机检查】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路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主动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问题处理】实施许可检查时,路政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检查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0);
(二)检查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检查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按照业务协作规定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报请上级撤销相关许可;
(五)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或者报请上级注销相关许可;
(六)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当签发《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3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施工验收】涉路施工活动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涉路施工活动验收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验收。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应当邀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的验收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可将涉路施工活动的验收交由相应的公路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验收内容】验收工作主要围绕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批准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进行施工,路产修复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保障路产质量和安全要求,修建后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等内容开展。
第五十四条【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可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询质询等方式进行,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归档。存在问题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应当分别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涉路施工项目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信用监管】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推动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措施,大力推行实施许可业务信用监管方式。
第五十六条【信用惩戒】申请人办理和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三)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收到验收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违法违规施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存在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存在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将施工单位纳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信用激励】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路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三)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附则
第五十八条【档案管理】路政许可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级许可机关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纸质档案的管理,查阅档案应当得到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普通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集管理。
(二)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的路段谁管理”原则进行归集管理。
(三)路政许可电子档案统一归集于路政审批系统进行归集管理。
许可纸质档案的归档,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应在许可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其他路政许可应在颁发许可证件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九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年限】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6〕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