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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21-12-09  

  云南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公路资产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公路资产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是否收费分为:收费公路、非收费公路。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汇总上报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上报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第九条公路资产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入账。管护单位要加快存量公路资产入账工作,对新增公路资产及时入账。

  第十条管护单位应当遵循“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原则,定期对公路资产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按照相关公路资产清查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公路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公路资产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实施养护,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管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检测和评定,科学设定养护目标,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并进行专项调查,选择合理养护技术方案,开展预算申请并制定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管护单位应严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性养护,通过改善日常养护的管理工作,实现推迟和减少大中修工程的需求,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全生命周期的养护成本。

  第十七条非收费公路资产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五章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不断创新手段,加强信息技术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维护、安全共享”的原则,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公路基础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并按照“应填尽填”原则完善卡片内容。公路资产信息卡包括资产分类、公路行政等级、线路名称、桩号、里程数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信息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片,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六章公路资产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应纳入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逐级报送。

  第二十五条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

  第七章公路资产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绩效管理体系,围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效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路资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评价等工作。管护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明确本单位年度公路资产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源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管护单位应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改进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路资产监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等协同发力。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牵头制定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报制度,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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