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湖北省省直预算单位业务培训班上,讲解了采购人“二十个经典案例剖析”。根据广大采购人聚焦的热点,现选取出10个采购人关注的话题,共飨读者。
问题一
采购人
招标结束后被质疑,质疑事项之一:某专家对某一家供应商因为一个无效证书就判定其无效投标,供应商质疑该专家的评价依据。现在准备将调查及核实材料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判,因为质疑事项中有一项是对专家的质疑,请问是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还是重新抽取专家?
答:首先,供应商提供的这个无效证书如果未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专家就不能判定为无效投标,不给无效证书对应的分值打分即可,所以该专家无效投标的判定是错误的。
其次,针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
问题二
采购人
在评审标准中设置了“节能环保”分值4分,但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政策功能加分应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请问,“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加分应如何设置?
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可见,对节能产品如何进行分值设置,这个裁量权交给了采购人。
“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分值可以包括在100分之内,也可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这两种做法均不违反规定,招标文件只需明确规定即可。因此,供应商的质疑也就不成立了。
问题三
采购人
设备采购中,A供应商质疑函中附上了B、C两家供应商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请问,这样的质疑采购人可以拒收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应当驳回,但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质疑却没有明令不得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这个规定应该包括有非法证据的质疑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了解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包括对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及处理相关责任人。比如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泄密的专家、代理机构人员或者采购人等相关责任人,以及获取非法证据的质疑供应商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刚刚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开标程序中,唱标除了公开投标人名称、报价外,还应当公开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未来87号令修订后,“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成为在开标环节必须公开的内容,不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当然也就不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问题。
问题四
采购人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两包兼投不兼中”,经评审,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均为A公司。那么,A为哪一包的中标供应商,是由A供应商还是由采购人决定?
答:允许“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建议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时就出现“兼投不兼中”情况时如何处理进行明确。
比如,明确:“若某供应商为多个分包中排序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则由该供应商自行选择保留其在某一分包中的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并自动放弃在其他分包中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或规定:“若某供应商为多个分包中排序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保留其在哪一分包中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采购实践中广泛认可的是第一种处理方法。
问题五
采购人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甲方是否派人进入专家组参加评审,由甲方自行决定吗?如果甲方派人参加评审,甲方是否还需要另外派人到现场监督?
答:在实际操作中,如采购人内部无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需求的人员,或者是本单位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釆购人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可以委托评审专家为釆购人代表(需该专家同意),也可以外聘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采购人代表。
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采购人应当主动履责,所以,建议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或者是采购人出具授权书,授权他人参加评审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权利委托给他人,责任不能转嫁出去,最后负责的仍然是采购人。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采购人不需要再另外派人到现场监督。首先,87号令第六十六条明确:“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的纪检人员可以在监控室观看评审直播,实行动态监管。
问题六
采购人
可以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做,从而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吗?
答:如果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格式,不建议因为供应商投标文件格式做的不对就做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的实质性格式,供应商没有响应,那就只能做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问题七
采购人
招标文件经常提到类似业绩具体是什么意思?比如政府机关单位招标,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也必须是政府机关的项目吗?学校物业招标,政府机关物业项目的业绩算不算类似业绩呢?
答:类似业绩指的是类似项目业绩或者类似产品业绩,而不是指采购单位。所以,政府机关单位的招标,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不一定是政府机关的项目;学校物业招标,政府机关物业项目的业绩也算类似业绩。
4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自身特点、规模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资格要求,资格性的业绩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修订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否则就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题八
采购人
为同一项目提供过造价编制的造价公司,还能再参与该项目的跟踪审计采购活动吗?
答:不能再参加本项目的跟踪审计采购活动。原因是参加采购项目前期工作的供应商,由于了解采购项目内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不能再参加接下来的采购项目实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依据是,财政部办公厅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回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函如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问题九
采购人
物业服务项目,一次招标三年沿用,采购项目金额决定了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是5人还是7人,是应该按照一年采购预算来算,还是应该按照三年采购预算来算?
答:本项目虽然采用一次性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是第一年的,财政预算一年一预算,合同签约只能一年一度,后两年的预算还没有下来,属于提前启动。但由于这一次招标决定了以后三年的采购规模和预算,所以中标供应商的既得利益是3年的合同。因此,真正的采购金额(虚拟)应当是按照三年来算。
问题十
采购人
验收中,货物与报价时的产品品牌、型号都一致,但使用单位认为货物品质档次较低,不太满足日常需求,通过与成交供应商沟通,双方同意按照中高端档次产品重新供货,并增加调整合同金额。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虽然双方都同意了,但这样做是不可以的。和民事合同不同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87号令第七十一条也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确实由于采购货物不能满足用户实际需求,应在提报采购需求、确定质量技术标准时予以明确,在采购过程中重点控制,而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变更合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