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15 来源: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必要性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源头,国家和交通行业对于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虽然有着大量的规定要求,但这些规定或缺乏行业针对性,或分散在各个规定中,对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执行,同时今年来随着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原有的规定不再适应,或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要求,不利于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的规范管理。制定和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部门规章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公路水运工程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并包括四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并规定了公路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为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部分,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和单位选定原则,包括规定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同条款中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质量管理,多标段的设计单位管理原则。

  第三章为勘察设计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阶段划分,外业勘察工作必须按照设计阶段开展;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要求,外业勘察工作的质量控制要点,建设单位对外业勘察工作管理要求以及外业验收的重点检查内容;规定了在勘察设计阶段开展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压覆矿藏、地质灾害等专项评估,为设计方案提供支撑;对防止勘察设计指定生产厂家和专利产品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对设计概算控制范围作出了要求,概算不得超出批准估算10%。

  第四章为设计审查与审批部分,主要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审批采用咨询审查制度,且咨询服务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提出了要求,并列出了咨询审查重点工作内容;细化了设计文件报批的工作流程,并规定了审批工作的时限要求。

  第五章为设计变更部分,主要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情形,细化了设计变更报审的程序及资料要求,规定了审批的工作时限要求,并对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变更日常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为设计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的配合服务工作要求,并要求设计单位在项目交工前对完工建设内容与设计符合性进行核查,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监督时要对设计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开展现场回访和设计总结。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规定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交发〔2009〕571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部分为设计审批及变更审批工作中的资料清单及制式文书。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