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综规规〔2021〕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单位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直管试点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4日
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工程工可编制和行业审查 单位(以下统称为咨询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增强咨询单位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可报告审查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湘交综规〔2018〕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其中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可咨询从业单位和个人从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及其监督等活动所进行的管理行为。所称 信用评价是指信用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和本办法,对咨询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工可咨询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市州立项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大修项目、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和省全额补助项目工可咨询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其它公路项目和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
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评价年度内在湖南省至少有一个项目处于工可已批复(或已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咨询单位;评价年度内在湖南省有严重失信行为(扣分等于大于25分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咨询单位。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信用管理工作职责切分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工可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订、修订全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
2. 汇总并发布当年信用评价参评项目;
3. 管理工可咨询单位的信用档案,组织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4.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
1. 省交通运输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规划办):管理本部门对从业主体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负责工可咨询单位省级信用初评;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工程工可咨询信用管理工作;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2. 省公路事务中心:管理本部门对从业主体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参与工可咨询单位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3. 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管理本部门对从业主体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对咨询单位履约行为中的造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参与工可咨询单位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市州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辖区内工可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造价站等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辖区内相关部门填报的信用评价数据;
3. 对咨询单位进行市级信用初评,初评结果报厅规划办;
4.管理市域范围内工可咨询单位的信用档案;
5.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
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市州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名称以编办批复为准)、市州造价站等,主要职责为:
1.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协助市州交通运输局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2.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协助市州交通运输局建立咨询单位信 用档案,管理信用信息:
3.按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项目委托方(建设单位)
负责建设项目工可咨询单位的相关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负责对咨询单位在工可编制和审查阶段的承揽、履约和其他等行为进行评价打分;
2. 负责填报咨询单位在本项目的相关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数据;
3. 按要求将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数据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页责工可咨询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通过湖南省公路、水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发布、更新咨询单位信用信息。
第九条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按要求向湖南省公路、水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
第十条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类执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三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项目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一)咨询单位及其所属咨询人员基本信息由咨询单位自行登录填报,咨询单位应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咨询单位录入,并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文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对咨询单位出具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文件的部门或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并审核。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相关评价主体单位按照国家或我省信用评价政策及规定逐级分别录入。
(五)项目信息由项目委托方(招标人)录入,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变更需向省交通运输厅在线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核通过。咨询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则规定通过全国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转移事项。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单位应加强信用台账管理,及时收集评标报告和检查、通报等相关文件,记录咨询单位和咨询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形成信用评价书面台账和电子台账。
第四章评价依据、方式及内容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1)市级及以上发改委(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2)项目法人(项目委托单位)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4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5)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6)上述材料以颁发或出具日期为准,计入年度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咨询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开始。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1.省交通运输厅每年1月日前发布上年度信用评价项目清单。
2. 委托单位(招标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项目咨询单位的评定结论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委托的除外)。
3.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各参评咨询单位的各评价单元评定结论及相关依据#料汇总后报厅规划办;
4. 其他评价単位(省公路事务中心、厅造价站)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直接将各参评咨询单位的各评价单元评定结论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厅规划办。
5.厅规划办对咨询单位的多个评价单元进行倒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其综合评价得分,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对工可编制单位和审查咨询单位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于2月20日前将初评结果报厅审批,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通过后及时公示。
(二)动态评价是指咨询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咨询单位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委托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咨询单位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咨询单位,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南省公路咨询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第十六条工可咨询阶段评价内容包括承揽(委托或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
(一)承揽行为评价。委托人(或招标人)完成每次委托或招标工作后,对承揽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良承揽行为进行记录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承揽行为结束后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承揽过程中存在违法或失当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承揽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各评价机构分别对工可编制和审查咨询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进行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全额补助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核定,省道项目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省全额补助项目工可咨询的单位进行省级信用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应公开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省级工可咨询 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等级及方法
第十七条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 B、C、D五个等级,工可编制单位和行业审查单位分别评定。
(一)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咨询单位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
A级:85分
B级:75分
C级:60分
D级:X < 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二)被评为AA级的咨询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咨询单位当年度应分别有三个及以上参评单元。参与工可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当年度工可编制累计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参与工可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的,当年度审查累计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
2. 当年度所有评价单元得分均大于等于85分;
3.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三)被评为A级的咨询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咨询单位当年度分别应有二个及以上参评单元。参与工可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当年度工可编制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万元;参与工可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的,当年度审查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2. 当年度所有评价单元得分均大于等于75分;
3.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
第十八条咨询单位资信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单位合并的,按照等级较低的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参评单元咨询单位为联合体的,该单元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联合体每位成员。
第二十条工可咨询单位信用评价以单个工可项目为评价单元,承揽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承揽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1,履约行为的权重系数为0.9。其他行为以咨询单位为评价单元,实行直接累计扣分加分制。咨询单位发生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扣分项的,直接在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涉及到其他行为加分项的,由咨询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综合评价 暢分中相应加分。咨询单位的综合评价得分为该单位多个评价单元承揽行为和履约行为得分的倒权重计算值与其他行为得分之和。具体评分计算方法见《工可咨询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最后合成相应得分(附件3)。
第二十一条咨询单位承揽行为由委托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委托方和各评价机构评定,其他行为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评定,各评价单位对评价签认负责。
承揽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在当次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适用。
第六章 评价结果质疑处理
第二十二条咨询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岀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咨询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
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根据信用评定等级,对咨询单位进行下列奖惩:
(一)对评为AA级或连续评为AA级、A级的守法诚信咨询单位,招标人或者项目业主在项目委托或招投标方面可以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具体支持办法在招标文件或者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对未连续获得A级和评为B级的,当采用遴选、招标方式选择咨询单位时,不加分也不减分;C级的在评分中总分减1分;D级的在评分中总分减3分。
第二十五条年度得分排名最后的两家咨询单位及评级低于E级的,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下一年度咨询单位在省内市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延用1年:
(一)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按A级延用;
(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B、C级的,按原等级延用。
(三)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按C级延用。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省内市场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湖南省咨询市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咨询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定为D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如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2个月,自行政处罚期满后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七条初次进入湖南市场的咨询单位,在注册省份(或直辖市、自治区)具有咨询信用等级的,按相应等级对待。无咨询信用等级但具有设计信用等级的,AA级的按A级咨询信用等级对待,其他等级的按同等对待;具有全国综合设计信用等级的,按相应的信用等级对待;无咨询、设计信用等级的、 按相应的资信等级取同等信用等级对待。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评价单位应建立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将信用记录及时告知有关机构或在网站公示。
第二十九条各评价单位应实事求是,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咨询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