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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12-07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6月、2019年7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早在2006年12月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2009年出台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9〕731号)。省交通运输厅在加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陆续出台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湖南省国省道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可报告审查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价。

  工可编制和工可审查单位信用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厅出台《公路工程工可咨询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补短板,增强咨询机构诚信履约和质量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工可编制和评估咨询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工可报告编制和评估咨询质量等具有积极意义。

   二、编制思路

  管理办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1、 总体思路是以咨询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咨询市场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尽快形成规则统一、管理规范、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咨询市场信用体系。

  2、 办法考虑先行先试,首先在基础条件较好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中试用,其他公路和水运工程可参考使用,待进一步完善后再全面推行。

  3、 咨询工作的信用管理办法考虑采用信息化途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与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行业在一个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共享互通,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信用管理效率。

  4、 咨询与设计工作具有相通性,应考虑管理办法的原则、职责划分、管理流程、评价周期、发布平台基本一致,评分标准上应能够互相对照,具有可比性。

  5、 部门职责划分应体现统一管理与各负其责的思路。

  6、 办法考虑市场从事工可编制与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将其统一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种类的咨询单位,办法要有足够的兼容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30条,包括总则、职责划分、信用信息管理、评价依据、方式与内容、评价等级及方法、评价结果质疑处理、评价结果运用、监督管理、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1. 总则:明确了编制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

  2. 职责划分:明确了省、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

  3. 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信息填报要求、信息分类、征集方式、台账管理。

  4. 信用评价依据、方式及内容:明确了评价依据、评价方式与评价内容。

  5. 评价等级及方法:明确了评价等级划分及所采用的评价方法。

  6. 评价结果质疑:明确了评价结果出现申诉、举报等异议时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

  7. 评价结果运用:明确了信用等级与市场激励、惩罚的规定,明确了等级延用、市场首入的规定。

  8. 监督管理:明确了对各评价单位的监管要求。

  9.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四、重点条文解读

  (一)第三条。本条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项目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市州立项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大修项目、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适用咨询单位为评价年度内在湖南省至少有一个项目处于工可已批复(或已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咨询单位和评价年度内在湖南省有严重失信行为(扣分等于大于25分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咨询单位。

  (二)第六条。本条说明信用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总的原则是省厅统抓信用管理,省直单位负责日常信用监管的信用行为记录、信用评价中的其他行为评价。市州交通运输局协助省厅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信用管理和信用初评。项目委托方负责记录并评价咨询单位在本项目的承揽行为、履约行为,并及时上报。

  (三)第九条。本条说明工可咨询市场信用信息更新的时间要求和推送的系统。

  (四)第十五条。本条说明咨询单位定期信用评价与动态评价的频次及时间节点要求。

  (五)第十七条。本条说明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的划分标准和评级条件,并规定工可编制单位和行业审查单位分别评定。

  (六)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咨询单位不同信用行为的评价主体。

  (七)第二十四条。本条说明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考虑既要对诚信履约单位适当激励,又要对失信单位进行约束、鞭策,促使从业单位不断重视和提高征信水平,提高可研编制质量。同时要考虑评价结果运用中的惩罚机制要有法理或政策依据,不对评价对象过度限制权利和提高义务

  (八)第二十六条。本条说明了对信用评价结果过期的咨询单位如何延用信用等级的规定。

  (九)第二十七条。本条对无咨询信用等级单位和首次在我省从事咨询工作的咨询单位如何确定信用等级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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