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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2021-11-03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交农路规〔2021〕13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3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经验,现就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到2023年底全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公路建设各类从业企业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分类分期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一是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州应按本指导意见,参照《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制定出台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报厅备案;二是适时制订出台农村公路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通过“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开展。2021年12月底前,省厅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基础规则开发完善省平台的评价功能;2022年2月底前,各市州应根据各地已出台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延伸开发省平台中的市州评价功能,实现全省农村公路评价工作“一张网”,推动评价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三)先期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从2021年度起,按照“应录尽录、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市州应组织相关单位先期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州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于3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评价规则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除省级规划内农村公路(含桥梁和安防工程)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从业企业(含合法分包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评价对象及范围外,各市州可根据管理需要将其他农村公路从业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对象及范围。

  (二)评价内容及标准。评价内容分为投标失信行为、履约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评分采用100分制,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A、B、C、D五级。各类企业评价标准原则上以交通运输部及省厅制定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为基础,各市州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失信行为标准,采用国省明确的评价计算方法。各市州综合评定为AA级的企业应与参评项目个数、参评合同金额挂钩,并原则上不超过本辖区参评企业总数的20%,并以参评项目为评价单元,对AA级指标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国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项目交工后2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企业,综合评价不能评为AA级,且要依规处罚或予以差评。

  (三)评价周期及方式。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以1年为周期,对农村公路从业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从业企业出现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时,各市州应对该企业信用等级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厅。

  (四)评价程序及方法。各级评价单位或管理部门均通过省平台实施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的资料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具体评价程序及方法如下:

  1.应录尽录。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时督导,并兜底采集录入工作;各评价管理单位在通报文件正式印发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中录入,形成扣分记录推送至被扣分单位。

  2.应评尽评。评价年度内,处于在建且未办理交工验收的项目标段均应纳入评价对象,项目业主应严防漏评、错评、重复评等情况发生。投标阶段具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项目完工后不配合交工验收、质量责任缺陷期不积极履责的从业企业均应纳入评价对象,从严评价。

  3.应扣尽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汇总、复核项目业主上报的评价资料时,应严格执行省厅及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并对本单位发出的通报是否执行扣分进行复核,做到管评结合、应扣尽扣。对发现从业企业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经原检查单位复查认定为整改到位的可不进行信用扣分;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多次整改均不到位的,严格执行信用扣分。

  4.公示及申诉。各市州要加强内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录入评价资料,按评价规则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各市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

  5.结果报备。各市州应及时将评价结果上传至省平台,并自发布后5日内报省厅备案。

  (五)评价结果及适用。各市州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州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对既无本市也无我省从业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招投标、日常监管等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应参照省厅制定的评价规则将评价等级结果与招投标、履约担保金额等挂钩,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主动协调配合,优化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各类企业的信用评价,强化制度执行,做到评价公正客观、结果运用合理。省厅将把各市州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畴。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市州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过程管理,确保评价信息准确、全面。要落实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从业企业的“应评尽评、应录尽录”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应扣尽扣”,评价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做好市级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工作,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许可机关、评价项目、评分结果和评价等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调查处理申诉及投诉、举报,按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确保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巡查、抽查,发现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各市州重新评价并予以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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