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17号)和自治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71号)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10月12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1〕8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印发、2015年修订以来,已评选出五届自治区质量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带动了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有力地推动了质量强区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治区质量奖评选工作实践也遇到新问题,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是国家和自治区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先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对表彰奖励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原承担自治区质量奖评选工作的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已调整为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三是进一步加强质量奖监督管理的需要。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对获奖组织和个人需要提出更高要求,并明确监督和退出机制。鉴于此,自治区质量奖的实施主体、评选范围、评审程序、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3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奖项设置、奖励数量、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奖励标准以及经费来源。按照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有关批复要求,调整了评奖周期和奖励金额,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由原来的年度奖调整为每3年评选1次,“质量贡献奖”获奖个人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办事机构及职能、评审机构及职能、对培育和宣传提出要求。一是增设评审机构,在原评审机构只设“专家评审组”的基础上新增“评选委员会”和“监督工作组”,进一步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平。二是扩大社会广泛参与宣传度,增强公开透明度,增加“向社会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环节。三是参照中国质量奖评审程序,新增陈述答辩环节,最终综合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打分和陈述答辩评议打分情况,投票产生获奖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将申报范围由独立法人组织扩大到各类组织,引导各类组织大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将组织的申报条件放宽为不只局限于运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一种管理方法,而是引导组织采用不同先进管理方法,挖掘质量管理特色。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共10条。主要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定公示、批准通告、异议处理、表彰奖励全流程工作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社会监督、日常监督、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责任、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获奖义务,获奖称号使用、评审纪律、回避情形,强化评审监督管理。一是增设“监督工作组”对受理、评选过程进行监督。二是严格退出机制。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由“当年之内”延长到“获奖之日起5年内”。三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自治区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质量宣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规定《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废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