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指导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湘建设〔2008〕46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勘察设计处李忠
联系电话:0731-88950075/88950081(传真)
邮箱:hnzjtsjc@163.com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及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及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受业主委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报告、城乡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等,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管理权限】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了场地初步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三)编制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四)应当完成了勘察设计招标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取得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批复文件。
第六条【编制深度】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二)对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按规定编制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四)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第七条【受理与告知】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会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批复】符合审批条件或修改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超过审批规定期限未提交修改文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及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变更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如需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重大调整的(指涉及建设内容、结构体系、基础选型、建设标准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工程规划许可等内容调整的,应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初步设计变更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库人员组成及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由资深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及高级工程师组成,并定期更新。负责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应当随机从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中抽取。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单位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要求,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