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质量监督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质量监督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第十三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办发〔2019〕31号),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管铁路(含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省方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的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管铁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管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负责省管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造价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参与、指导或组织工程验收等。
“十四五”期间我省铁路处于建设高峰期,规模大,任务繁重,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压力巨大。针对如此繁重的铁路建设任务,为落实好我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保障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完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而目前我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处于空白,且监管力量不足,亟需制定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质量监督办法》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办法和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铁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质量监督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制定《质量监督办法》,明确各级铁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各从业单位质量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条件和职责;指导各级铁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业单位具体如何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填补制度空白,制定具体化、可操作性的措施,使监管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四、《质量监督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办发〔2019〕31号)要求,明确了本办法具体适用范围为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针对路省合作铁路项目的特殊性,在本文附则中予以明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政府联合审批初步设计并由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路省合作铁路项目,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路省合作铁路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委托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代建的省管铁路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可由国铁集团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五、各级铁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如何分工?
《质量监督办法》明确了我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初步设计“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确定质量监督行政主体。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办法所适用范围内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由其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或委托)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铁路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按照规定协助其上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由其上级具体负责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具体监督工作如何开展?
考虑到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性强,《质量监督办法》明确了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行政辅助工作和工程质量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同时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提出了要求,以适应具体监督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具体监督工作,明确要求从事现场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监督工作证件。
办法明确了质量监督工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核备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对所受理监督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虑到具体铁路建设项目、合同段、市场主体之间实际质量管理水平不一致、质量状况差别较大,明确了质量监督过程中可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督检查,以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从业单位在质量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质量监督办法》明确了铁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同时,该办法细化规定从业单位在质量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管理机构、质量职责、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对接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与参建单位的回避原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