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建设,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附件1)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参建各方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扬尘防治考核评定。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和台帐,对照《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将所辖区域建筑工地检查评定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等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凡发现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相应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开复工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组织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查和考核,对未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8日
一、管理行为检查
1.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审核签字并盖章。
2.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建立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成立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落实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公示情况。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 是否公示项目扬尘防治目标、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扬尘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各参建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情况。
4.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经费使用登记情况。检查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扬尘防治费使用登记台帐,扬尘防治相关费用的接收和使用凭证是否齐全、符实。
5.项目施工扬尘防治检查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建立施工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闭合等。
6.分包单位扬尘管理:检查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否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人。
7.建立扬尘预警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是否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部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二、现场实体检查
(一)施工围挡
1.检查施工工地是否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2.围挡高度要求: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应低于1.8m;
3.围挡材质要求:优先选用装配式彩钢围挡,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4.围挡顶端要求:应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喷雾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喷射水雾方向应向工地内部倾斜。
(二)覆盖与绿化
1.物料堆放覆盖: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指水泥、粉煤灰、干粉粘结剂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细小颗粒物类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2.城区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自拌砂浆时,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3.裸土覆盖:施工工地裸土(含超过 8 小时不扰动的裸土以及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地面)应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要封闭严密、连接牢固,绿化要及时、合理。
(三)车辆冲洗
1.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置专人负责对出场车辆底盘、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泥上路;
2.沉淀池: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沉淀池设置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
3.车辆冲洗记录: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相关登记台帐应留置现场备查;
4.冲洗设备保养。施工单位应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
(四)场地硬化
1.道路硬化: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含使用超过 3 个月 的临时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防滑钢板等可周转使用的材料构件铺设道路。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和路沿石, 防止雨水、 泥土污染道路;
2.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应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与场内道路相连;
3.生活、办公区:应进行硬化处理,宜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场地保洁:施工工地应建立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定时对施工工地路面进行冲洗降尘,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五)湿法作业
1.基坑土方开挖:应在基坑四周设置雾状固定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设置于临时防护架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 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施工工地移动式雾炮按每10000 ㎡占地面积设置1台;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脚手架外侧应满张密目式安全网,爬升、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室内清理时应使用移动式降尘喷头降尘,主体结构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掷;
3.装饰工程降尘措施。木制作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型材加工应统一下料、统一制作,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石材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确需现场切割、钻孔作业的,应采取湿式作业法;
4.特殊天气:在干燥天气、空气重污染、风力四级以上等特殊天气,施工工地的喷淋、喷雾装置必须与施工同步,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六)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2.车辆覆盖措施:宜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防止沿路抛撒;
3.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七)建筑垃圾处置
1.建筑垃圾收集: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类收集,施工单位应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和垃圾池,垃圾池上部应有覆盖密闭措施;
2.生活垃圾:生活、办公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3.建筑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