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交发〔202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着力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养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要点说明
《指导意见》共七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投标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管理、加强信用管理及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实施。
一是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指导意见》规定,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是关于养护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问题。为防止以场外交易逃避监管,本《指导意见》对养护项目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提出了明确要求,“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关于养护年限问题。考虑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加大,技术迭代更新周期缩短等因素,过长的合同周期不利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因此《指导意见》提出,“招标人应根据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特点、地域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合同年限,以不超过3年为宜。”
四是关于备案。《指导意见》无新增备案条款,仅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及《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重申了两项备案事项,其目的加强养护项目招标投标重点监管。
五是关于投标人公平竞争。为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充分竞争,防止围标等,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要求,《指导意见》对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加减分条件、招标计划发布等进行了规定。
六是关于评标方法。《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同的招标内容适用的评标办法。明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七是关于信用评价。为进一步加强守信奖励和激烈、失信约束和惩戒,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指导意见》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依法选用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并对失信的投标人实行联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