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等文件精神,我站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于9月24日前反馈省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刘思含,联系电话:0571-88055920,Email:136782421@qq.com。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9月10
0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其他投资类型和工程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并符合本规则的计价规定、计算程序、标准格式和签字盖章等要求。
1.0.4 本规则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指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等内容。
1.0.5 鼓励发包人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设计、造价管理能力,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管控及《发包人要求》编写等工作。
1.0.6 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尚应符合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
02
术语
2.0.1 工程总承包
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0.2 项目清单
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2.0.3 价格清单
指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报价明细。
2.0.4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2.0.5 合理化建议
为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承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改变《发包人要求》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方案。
2.0.6 基准日期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日历天。
2.0.7 综合造价指数
按不同专业工程类型,将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指数加权平均,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指标。
2.0.8 要素价格指数
指反映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指标。
0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对招标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采用总价合同。
3.1.2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发包人要求应详尽明细,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若未能达到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要求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或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期限前可要求发包人进一步明确。
3.1.3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编写《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明确规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还应明确检验、试验、验收、试运行等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明确提供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供应、技术培训、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一)建设规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檐高及层数、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层高等;
(2)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河道等工程特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艺指标等。
(二)建设标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等技术参数要求(如有);室内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天棚、楼地面、墙面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 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2)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厚度等,各种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园林绿化的标准。
3.2 工程总承包费用构成
3.2.1 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四部分构成,所有费用均为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其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合计为工程费用,是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3.2.2 工程设计费,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3.2.3 设备购置费,指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需要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费用,包括工程设备费和备品配件费,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的价值,具体应在招标时进行明确划分。
3.2.4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交付及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设备购置费。
3.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承包人在项目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发生的协调、管理、服务费用,以及为配合项目实施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不含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发包人应当委托并支付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等费用。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指承包人用于支付给工程总承包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组织招标、工程咨询、办理竣工验收等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指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为配合项目实施可能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BIM技术使用费、管线迁改费、苗木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测绘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按相关规定编列。
(1)工程保险费,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指承包人为建设项目场地准备和搭设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
(3)BIM技术使用费,指承包人通过BIM技术建立工程项目的三维模型,实现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进度管控、运行维护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管线迁改费,指承包人对工程范围内及周边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迁移改动所发生的费用。费用难以预估的,可列暂估价。
(5)苗木迁移费,指承包人为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搬迁所发生的起挖、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费用难以预估的,可列暂估价。
(6)联合试运转费,指承包人在工程交付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负荷联合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7)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指承包人用于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相关费用。
(8)测绘费,指承包人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测量、基准放样、竣工测绘等工作内容。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定位复测费。
(9)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3.3 勘察与设计
3.3.1 发包人宜在项目招标前完成地质详勘,并在招标时提供详勘资料。发包人对地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3.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并负责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3.3 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有关约定处理。
3.3.4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3.5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并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3.3.6 初步设计文件中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自行优化调整的内容,应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发包人要求》未明确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的条件下可进行优化设计,合同总价不因此调整。承包人应提前将优化方案报送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回复,7天内未做回复的,视为认可;发包人否决优化方案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承包人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来确定是否允许承包人的优化方案。
3.3.7 承包人提出调整《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合理化建议,需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变更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对节约部分价款,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30%-50%的比例由承包人分享,若降低标准档次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价款,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3.4 材料与设备采购
3.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以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提前报发包人核准。
3.4.3 需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04
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结合项目特点,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规则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4.1.2 编制与复核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一)本规则;
(二)《发包人要求》,包括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
(三)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
(四)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
(五)现行计价依据;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相关规定。
4.1.3 发包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公布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招标控制价的费用构成明细及编制期,招标控制价所列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
4.1.4 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4.1.5 标准(示范)表式中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报价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字盖章不作要求。
4.2 招标控制价编制
4.2.1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相应设计概算。若经批准设计概算存在重大缺漏项,导致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概,应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后实施。
4.2.2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可根据项目实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标准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本省现行概算定额编制,不计取扩大系数。
(三)设备购置费:按市场询价计取。费用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设备采保费按设备原价的0.2%-0.5%计取。
(四)暂估价:具体数量和金额由招标人给定。暂估价总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
(五)暂列金额:具体金额由招标人给定。其中,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暂列金额总额一般不高于工程费用的5%。
(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含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可按如下计取。
(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按下表费率差额分档累进计取。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费率
费用项目
工程费用(万元)
费率(%)
工程总承包
管理费
10000以内
2.0
50000以内
1.8
100000以内
1.4
100000以上
1.0
(2)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按相关规定或根据项目实际计列。
4.2.3 因初步设计不能明确,且承包人难以风险包干的部分,可按暂估价计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4.3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
4.3.1 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容;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整。
4.3.2 投标报价中各项费用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报价:
(一)暂估价:应按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数量、单价及合价填报,不得调整。
(二)暂列金额:应按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报,不得调整。
(三)其余费用均按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等,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填报。
05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
5.1 合同风险
5.1.1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工程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5.1.2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合同约定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1.3 承包人应按中标价进行限额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各分项概算费用在满足当地基本建设管理要求情况下,可统筹使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导致项目超概的,应调整设计控制在概算范围内,或由发包人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后实施。
5.2 项目变更
5.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因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应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2.2 因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而必须修改时,应由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修改后导致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应按合同中有关约定处理。
5.3 合同价款的调整
5.3.1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因市场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采用指数法调整,价差部分仅计税金。调整方式可选择如下:
(一)根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周期或施工工期算术平均计算,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二)在合同中约定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可调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5.3.2 因发包人变更建设规模、使用标准、功能类型等发包人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一般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一)设备购置费:通过招标、采购或询价的方式确定,设备购置费应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或双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根据实际费用变化按相应费率计取,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按合同约定调整。
5.3.3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或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签证程序,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报发包人询价、复核、签证,按发包人签证确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5.3.4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备和材料),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按中标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06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6.0.1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各项费用应根据价格清单的费用构成、工程进度安排等合理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法。其中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设计费: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不少于50%;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支付比例不少于80%;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不少于95%。
(二)设备购置费:按承包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应节点和金额进行支付,但采购合同涉及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需提前报发包人批准。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预付款应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不高于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对跨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制定拟建工程的资金使用计划表,明确分段支付的节点对应工程造价的权重。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将对应的合同价款分解到月,作为按月支付价款的依据。经审核后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按月或按节点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发包人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随工程费用进度款同期按完成进度款比例支付,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具体可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提取,资金专户管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30%,应与建筑安装工程费预付款同时支付,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视实际获得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
6.0.2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并应结合实际完成情况支付,避免超投标价支付风险。
6.0.3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已完成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6.0.4 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固定总价部分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重点审核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风险条款约定。
6.0.5 暂估价中对采用参建各方共同参与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专项服务,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承包人就该采购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