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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领域招投标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
2021-09-1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545号)。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优化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在部分专家资源稀缺地区,推动进场项目全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鼓励设区市级交易平台跨省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应用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规范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在线投诉处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健全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和转办督办机制,完善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行刑衔接系统,有力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推动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核、清退机制,推动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监管,提升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评标专家统一电子签名系统和评标费用结算系统;推动健全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制度规则,健全招投标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运用等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互认,依法依规开展联合信用惩戒。

  以下为通知全文——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1〕550号)要求,持续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2021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机制

  (一)深化“应进必进”工作。按照《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继续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研究明确“水权交易”“海洋资源交易”“农村集体产权”“林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标准和方式;促进纳入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高效利用。〔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下同)〕

  (二)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部门完善交易规则、监督规则、信用规则。进一步健全优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出让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积极推动省域内各交易领域依法依规跨层级、跨区域交易,探索建立跨区域交易的监管协调机制。持续深化公共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商品和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激发市场活力。(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质量

  (四)推动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优化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在部分专家资源稀缺地区,推动进场项目全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鼓励设区市级交易平台跨省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电子保函应用。推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对接各类依法依规设立的金融机构电子保函开具系统,实行开放无歧视对接,提升电子保函数据推送质量,确保电子保函应用规范、统一、快捷、安全,不得收取对接使用费。(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

  (六)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存储、调阅、管理、应用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推动各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电子化归集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平台开展系统安全和业绩评价工作,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平台在线服务能力评价指标,推动平台及其分平台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数据安全保障,按照数据规范和行业监督部门要求,提升数据推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定期核查数据质量,不定期进行专项数据检查。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各地各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保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

  三、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

  (九)推进部门协同监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管办分离”机制,推动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与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推动,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应用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规范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在线投诉处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健全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和转办督办机制,完善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行刑衔接系统,有力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制度规则,健全招投标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运用等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互认,依法依规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省发改委推动,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十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核、清退机制,推动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监管,提升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评标专家统一电子签名系统和评标费用结算系统;推动健全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医保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指导督促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对各地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督促行业监督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问题导向,适时组织省级行业监督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对实际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

  (十四)加强经验交流与总结推广。鼓励各地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改革创新力度,总结推广行业、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和创新做法,促进各地各部门相互学习交流借鉴,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水平。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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