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进高质量发展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辽交安质规〔2021〕6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工作细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部于2000年6月、2005年5月颁布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我厅按照以上两个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于2008年4月制定印发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交质监发〔2008〕66号),并于2016年11月23日修订为《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省政府第303号令公布,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要求。
2017年交通运输部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先后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同时,随着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督事权的下放,原市、县级质监机构(组织)纳入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人员及监督事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建立健全适应新体制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程序和工作要求,形成全省监管合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制定思路
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尚需细化、明确的,予以细化、统一明确;部颁规定、办法已明确的不再冗余赘述,遵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正文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划分、监督程序、质量安全督查及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附件共10个,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竣工质量鉴定报告、质量安全督查检查记录单等。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2.细化了省市县职责界面。《工作细则》第二章第五、六、七条分别对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监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3.规范了监督程序及文书用表。《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八至十三条,从质量监督工作起止工作时限,至项目监督申请手续的办理、日常监督检查,最后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对监督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标准要求、文书用表等进行了规范。
4.统一了质量安全督查检查方式、频次、内容及发现问题处理等工作要求。《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对市、县级质监机构制定年度督查检查计划,督查检查方式、频次、内容、发现问题处理及整改跟踪抽检复核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5.确定了监督工作管理层级和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并明确了质监机构、执法人员的履职要求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