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21〕14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0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近5年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5年;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年龄不超过65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
第八条 专家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报省质安监总站。中央在湘及省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
(二)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质安监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等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等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五)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需取消专家资格的;
(六)在聘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履职情况和诚信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开。省质安监总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及相关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四)提前获取需论证的方案等资料,并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现场踏勘等;
(五)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取酬),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按时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需提前2天向委托单位请假;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得在同一时间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论证;
(三)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等工作,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四)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必须报专家组长确认,专家组长要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意见;
(五)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六)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七)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参加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八)及时如实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情况,积极配合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九)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十)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需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特点,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名,设组长1名,负责牵头组织专家组开展论证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监督论证工作,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超年龄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理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诚信记录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九条 省质安监总站定期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考核。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2个或2个以上项目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评审、论证等工作超过3次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聘书样式。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认定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并全省通报: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论证的;
(三)因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错误等失职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聘用专家资格的,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