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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04 来源:黑龙江交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为根本目的,强化行业监管,突出发展重点,客观公平公正,建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常态化评价机制,推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安全便捷。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内容包括公路养护、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五个方面,并根据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计算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日常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省高速公路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信息和规划研究中心、省公路应急处置中心等单位开展年终考核。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全省的统一安排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觉接受和配合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对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立行立改。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日常考核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执法分局开展日常考核工作,制定日常考核工作规范,核查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各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对管辖高速公路实施日常考核工作,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上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日常考核内容

  (一)公路养护,包括路容路貌、道路及沿线设施质量等;

  (二)服务区服务,包括服务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配置、服务质量等;

  (三)收费服务,包括收费站站容站貌、收费站通行秩序、服务规范化等;

  (四)路网运行和应急管理,包括监控系统运行、路网运行监测及应急值守、车辆超限检测、救援服务管理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施工作业等。

  第十条  日常考核程序及方式

  日常考核以管理的高速公路片区为单位,各综合执法分局按照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结合日常执法巡查,每月组织开展1-3次随机检查,保存记录,对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登记、取证,发送问题确认书,建立台账持续跟踪问题整改情况,根据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核定日常考核分数,年度日常考核分数为每月考核分数的平均值。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为各分局日常考核工作情况,汇总、统计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日常考核结果并报厅。

第三章  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内容

  (一)公路养护,包括养护管理规范化、技术状况定期检查、技术状况指标等;

  (二)服务区服务,包括服务区服务功能、服务区服务质量等;

  (三)收费服务,包括收费政策执行、收费管理、收费系统运行维护等;

  (四)路网运行和应急管理,包括路网运行监测及调度、应急管理、监控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救援服务管理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与制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程序及方式

  年终考核以高速公路管理权属单位为对象。省交通运输厅成立考核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年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全省高速公路开展统一考核。考核路况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年度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同时将考核评价情况及时通报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考核组。

  第十三条  已投运高速公路项目因实施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部分道路半幅或全幅不能通行的,在恢复通行前,相应路段不进行日常考核。已投运高速公路项目当年日常评价月数少于6个月,或者日常考核路段里程少于总里程50%,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得分计算

  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0.5+年终考核得分×0.5+加分项目得分

  第十五条对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在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月31日前,通报上年度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有关网站、媒体上公布。同时专报省政府、抄报省国资委。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权属每条高速公路考评结果没有低于65分的为合格。

  根据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整改、提升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整改期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止收费、指定或通过法定形式选择其他养护运营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等措施确保公路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章  异议复核与解决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异议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日常考核异议复核申请应在收到问题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年终考核异议复核申请应在结果通报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日常评价异议复核申请后,暂停上报相关评价结果,并在1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要求补正,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复核工作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复核结果;若因有误确需更正的,待更正日常评价结果后再行上报。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年终考核异议复核申请后,暂停通报年度评价结果,并在3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要求补正,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复核工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复核结果,若因有误确需更正的,待更正年终考核结果后再行通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全面、诚信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和相关法律义务,同时应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升服务质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抽查发现日常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要求整改服务质量问题,或者日常考核月度得分折算后低于85分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局应当视情况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下载:

服务质量评价标准07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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