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从业主体评价
—解读《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公水规〔2021〕3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建设交通强国、信用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制度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体系,是做好信用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我省“信用交通省”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2010年以来,通运输部相继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我省也陆续出台配套制度,先后开展了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从业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随着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变化、以及公路建设重点调整,现有制度在适用范围、条款规定、评分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已不适应相关规定以及我省实际,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发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整合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发挥信用评价工作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思路
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为蓝本,参照交通运输部对现行评价制度的修改方向,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十余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将我省原有评价制度进行整合,通过扩大评价范围、调整评价主体、修改评分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划定部门职责、明确评价流程、规范结果应用等内容;附件共5个,主要包括参评项目和从业主体标准、信用评价定级或扣分标准、得分计算方法等内容。
与我省原有信用评价制度相比,主要调整和完善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改革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评价覆盖范围,由原来仅评价高速公路和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扩大为国、省、县、乡、村所有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全覆盖。
2.评价主体由“单一”改为“多元”。将原有招标人评价投标行为、项目管理法人评价履约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其他行为的模式,按照“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的原则进行调整,对于从业企业存在的投标和履约不良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项目管理法人、招标人、代建单位发现后均可予以认定,并按照程序对从业企业进行评价扣分,进一步扩大不良行为的影响。
3.调整扣分标准和企业年度得分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补充部分扣分条款,优化分值设置,提高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原企业履约行为年度信用得分计算方法,由按合同段得分排序作为权值加权平均调整为以合同额作为权值加权平均,使企业履约行为年度得分计算更加科学。
4.规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删除与现行规定冲突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条款,并按照现行规定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要求,鼓励给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重点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