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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1-07-06 来源:广西交通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公路、航海、交通会计学会,广西道路运输协会、广西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协会、广西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广西综合交通大数据研究院:

  为规范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智力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全面提升我区交通运输科技工作水平,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提高管理决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委托技术支撑单位作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完成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从熟悉广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工作、配备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有较丰富的专家组织工作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选择。

  第四条专家意见和建议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工作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岩土与地质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养护及运营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铁道工程、轨道交通、机场工程、邮政物流、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智慧交通与信息化、工程数字化、造价与成本控制、规划与管理、道路运输、综合政策、其他等专业领域分类管理。专业领域分类可根据行业发展及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位专家入库时所选领域不能超过2类。

  第七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含)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九条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入库专家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十条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长江学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自治区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广西院士后备人选、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经技术支撑单位符合性审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全区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建言献策。

  (二)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受委托参与交通科技相关规划、政策制定、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题调研、专项培训等工作。

  (三)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主要享受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工作委托。

  (二)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及时获取相关工作信息和材料,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三)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四)对专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技术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项目技术咨询专家原则上应完全由随机产生候选专家构成,但当专家使用单位认为随机产生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技术咨询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特邀专家。单次技术咨询活动,特邀专家不得超过专家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技术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技术咨询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原则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技术咨询:

  (一)属于需技术咨询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二)与需技术咨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24个月内与需技术咨询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四)与需技术咨询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该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五)被技术咨询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六)专家使用单位在使用申请中明确提出回避的。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七条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技术支撑单位及其员工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专家抽取信息和评审情况。违反相关保密协议和规定的,将终止技术支撑单位的委托关系。

  第二十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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