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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
2021-07-06 来源:广西交通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工作要求,经过广泛调研及认真测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广西公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试行)》、《广西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试行)》、《广西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桂财会〔2018〕29号)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相关规定,对无法取得与初始购建有关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以本次制定的重置成本标准为基础,在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各项资产成新率的情况下,计算确定每项具体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经履行单位内部报批程序后登记入账。各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账工作。

  二、请各单位将上述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联系人:黎萍,邮箱:gxjttcw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文件下载:

附件1:广西公路重置成本标准(0630-2校对).docx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按征求意见修改0630校对.docx

附件3:.广西自治区汽车客运站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测算标准06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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