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规发〔2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26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京规自发〔2020〕280号)、《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规发〔2021〕1号)、《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9〕1号)等文件,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