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绿色建筑认定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如下: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申报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要求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规范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附加目录,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对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审查不合格的,返还申报资料,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七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宁夏地区编号为30。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宁夏2021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30-2-P-2021-1。各设区市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应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按授予号码进行编号。
第十八条绿色建筑标识可通过登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标识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一、二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监督方式,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并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扣除责任企业信用分: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二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一经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并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扣除责任企业信用分: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宁建发〔2010〕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