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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1-01-27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思想,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循环利用,着力构建治理规范、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助力美好安徽建设。现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省各地市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办法和规范的处理手段,多数建筑垃圾采取扔弃、填埋等简单方式处理。特别在城乡结合部,建筑垃圾乱堆、乱倒、乱填、乱埋现象屡禁不止,“垃圾围城”问题日渐突出,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还毁坏了大量的田地,对生态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高度关注,认真研究解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4月29日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实现源头减量,并合理建设处置设施及场所,推进综合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就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2018年,我省淮南市、淮北市、蚌埠市被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通过两年的探索和推进,三个地市很好地完成了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治理的试点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了一定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已初具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联合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总体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完善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通过源头减量、前端分类、规范运输、资源化处置等方式,纵深推进建筑垃圾行业整治,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

  三、主要任务解析

  (一)加强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是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该环节的重点是减量化及治理责任的明确。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项目在设计、处置阶段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例如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商品房全装修等方式;二是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推进源头减量。三是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不应只依靠政府投入,而是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为保障治理环节顺畅有序,各地市可探索逐步推进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二)推行分类管理。建筑垃圾根据类型及处置属性,可分为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四类。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交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

  (三)严格运输管控。一是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严格的准入制,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二是建议使用智能化新型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车辆编号、标识、定位、封闭系统等,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需要;三是强化运输环节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四是要加强联合执法,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行动,严肃查处乱堆、乱倒、偷倒、抛洒滴漏建筑垃圾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加强设施建设。为满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各地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进度。具体建设可参照淮南市、蚌埠市、淮北市等地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结合“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引入企业,规范组织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消纳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企业运营管理,指导企业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防控污染。

  (五)强化资源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建材,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厂时应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各地需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中优先使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

  (六)开展存量治理。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存量建筑垃圾堆放过程中带来的环境及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首先要全面梳理排查存量建筑垃圾堆放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监测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现有消纳场所的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减量计划,安全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或用于其他资源化利用;对清理后尚剩余建筑垃圾残渣的堆放场地,要及时实施生态修复。

  四、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经调研,以往各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往往是少数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形成不了合力,治理效率低下。《指导意见》明确了多部门联动管控的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信、公安交警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同推进机制。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定了工作推进牵头单位,为治理工作提供了抓手。

  (二)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扶持。目前,我省淮南市、蚌埠市等地已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有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中,均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治理模式已形成体系,全省其他地市在工作推进中可借鉴相关经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需要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在工作实际中,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考核。《指导意见》要求,一方面,各地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地见效;另一方面,结合环境治理及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各地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及节能目标任务考核中。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查看、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地市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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