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公路施工分包企业诚信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人信用评价,是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分包人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分包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四条全省分包人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分包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六条分包人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包活动,应当按本细则开展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
(一)分包人具有住建部门许可的公路行业施工资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
(二)分包合同已依法依规向发包人备案;
(三)当年度实质施工(不含驻地场站建设、备料等施工准备阶段,下同)3个月以上;
(四)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施工分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交安、机电等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劳务合作及专项工程分包不在评价范围内。
第八条分包人信用行为按照《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赣交建管字〔2016〕71号,以下简称《细则》)纳入到对应所属序列,与同序列承包人一并评价。
第九条发包人负责在信用系统中采集分包人名称、分包合同金额、分包工程量等信息。
第十条有关单位在检查施工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或掌握分包人存在《公路施工分包人信用行为标准》(附件)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分包人的信用信息统一由发包人负责录入,承包人掌握的分包人信用信息应书面移交发包人代为采集。
第十一条录入信用行为信息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得当。
第十二条认定单位不具备该行为录入权限的,应在系统中预录有关信息,系统自动将预录的信息推送至具备录入权限的单位确认。确认单位为该信息的正式录入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监机构预录的信息需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应在30日内予以确认。发包人逾期未确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预录单位可以强制确认。
认定单位未开设系统用户帐号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至省交通工程质监局,由省交通工程质监局移送至具备录入权限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发包人须对承包人反馈的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核定。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发包人应将严重失信行为作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包人提交的信用行为,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质监局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其中:省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其他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发生3年(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内未被采集的,除以下情形外,不再采集:
(一)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分包人的信用得分须纳入到同序列的承包人中,与其一并计算。
信用扣分告知、等级评定及结果公示的流程按《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分包人同一时间发生的不良行为不得被重复信用扣分。如承包人因分包人的不良行为被信用扣分,则分包人须承担《细则》中行为内容对应扣分标准的100%,承包人须承担《细则》中行为内容扣分标准的50%。
第十八条如承包人因分包人的不良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则分包人须同时被定为D级。
第十九条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的效力等同于同序列的承包人,在招投标、保证金、可投类别、可投(中)标段数量、资审评分等方面的优惠奖励与承包人一致。
第二十条分包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提交的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业绩,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信用评价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分包业绩须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验证通过后,方可用于承接工程或申报资质。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不得与分包人恶意串通,虚构分包业绩,一经发现,该失信行为须纳入到承包人年度信用评价,且分包业绩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纪律须严格按《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仅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