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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01-08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行为,加强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到实处,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甘肃省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分析及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7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和8月25日合法性审查会议审议后形成了《办法》(审议稿)。9月3日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经营性收费公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实施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养护工程、应急管理及养护监督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共6章37条。

  第一章:总则

  一是指出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对经营管理单位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并对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公路养护工作提了总体要求。

  二是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各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实施机构的职责。同时指出了项目实施机构的含义。

  三是对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保证养护资金,保障养护工作需求,科学制定养护规划,推动新技术与公路交通行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养护管理

  一是明确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主体责任。对公路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公路绿化与环境保护、路线交叉、养护作业安全, 桥梁、隧道和服务区管理进行了具体明确。

  二是指出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所管养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评定,按照相关规范采取养护措施确保公路相关指标不低于相关标准,同时要求按照最不利季节因素至少每年评定一次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并报送结果。

  三是明确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抄送项目实施机构。对经营管理单位建立的公路管理系统,要求并入全省系统联网管理,并要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四是对经营管理单位的应急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对保通保畅的重点部位要单独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提出了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方式。

  五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处置公路病害和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养护作业的组织和施工占道作业提了具体要求。

  六是对节能减排、便利公众个性化出行及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进行了明确,提出了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循的方针。

  第三章:养护工程

  一是明确了养护工程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审查方可实施。同时提出了预防性养护每年实施里程和推行绿色养护理念。

  二是明确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同时提出了应急养护的特殊情况和鼓励做法。

  三是明确了养护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部省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提出了当路况技术指标低于相关标准时应采取的做法。

  四是明确了养护工程施工除应急养护外,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五是明确了养护工程验收应遵循的规定,对省市县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明确。

  六是提出养护工程实施前应当组织制定交通保障方案,并及时组织交通管理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同时对应编制交通保障方案的项目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应急管理

  一是指出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联动协调,要求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同时提出要针对长大桥隧、连续长陡下坡等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二是对导致交通中断或其他易引发重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养护监督考核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每年组织1次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同时明确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养护监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

  二是提出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发布《养护白皮书》,明确了《养护白皮书》的内容。并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评定或报送检测评定资料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是对养护从业企业信用初评工作做了明确,并对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限期养护和指定养护情形,并对指定养护的费用来源做了明确。

  四是提出经营性收费公路全路段和服务区公共场区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并与省、部联网。

  五是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对省级经营性收费公路开展养护管理规范化和公众满意度检查督查,对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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