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本省推广施工过程结算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采用总价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下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采用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可在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当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达到确认的合同或预算总价时,暂停剩余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后续合同价款事宜。